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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 ,其中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之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没有批捕决定权 ,公安机关要采取逮捕措施 ,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这也是五种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唯一不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通过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和防止发生社会危…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3.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采用适当与否,直接涉及到能否有效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能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掌握。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定事由,已经采用的强制措施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司法机关便应及时调整,改为其他更为适当的强制措施。变更的主要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导致强制措施变更。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返法定义务。比如,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可能导致逮捕这种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第二,法定特殊情况的出现或消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病、病愈、怀孕以及其他自身特殊情况的变化,导致取保修审、监视居住与逮捕之间的变更。  相似文献   

5.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定的条件是相同的,而且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由于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强制程度区别不大,实践中对监视居住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存在不同认识,加上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请问,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湖北读者李立李立同志: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并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中,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8.
于学志  王志成 《天津检察》2009,(4):59-59,58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9.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构成犯罪但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作微罪不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一直是困扰办案人员的一道难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不统一、逮捕必要性难以考察、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诉讼保障功能难以发挥、不批准逮捕引发现实冲突等,由此造成批捕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形势下,这一难题显得尤为突出和急待解决。建议加强检察队伍能力建设、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0.
姚磊 《法制与社会》2011,(8):128-129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较低,这一方面与适用取保候审的观念不当有关,同时也与适用取保候审的风险较大以及风险分配不当有关。适用取保候审会产生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风险,对与取保候审有关的人产生的风险。本文指出通过对取保候审风险的控制,可以降低取保候审适用的风险,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  相似文献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现象在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十分突出,给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带来极大困难。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加强户籍身份管理入手,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另外,在法律层面上应及早明确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相关的纠错程序及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体制改革与司法机关内部的治理整顿两个方面,由司法机关推行的司法改革,根本不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因为制度的变革需要立法的确认。面对当前“司法信任危机”的局面,司法机关推动的司法改革首先应当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入手,寻求司法公正的合法途径,通过重塑司法公信,重新赢得民泉封司法活动的信赖与尊重,树立良好的司法公正形象,以此来推动司法改革,这才是当前司法改革首先需要着手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之间平等对抗、法官享有司法审查权等“诉讼”特性。两大法系国家虽因诉讼观念的不同而在侦查的诉讼化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二互相融合相吸收的趋势却日益明显,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其侦查的诉讼化程度越来越高。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以有限的诉讼化为目标重建我国侦查制度。具体思路是;适当限制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侦查权和针对侦查机关行为的较为全面的防御权,赋予法官以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14.
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强调逮捕程序应当由控辩审三方主体参与,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中立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决定逮捕的过程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普遍存在行政化、追诉化、救济虚无化、"一劳永逸"化等诸多问题,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此做出了适当的回应。但是,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是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仍需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理念重构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5.
诉讼监督价值目标的实现是检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效果的标尺。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保障人权、公平正义、诉讼效率等,诉讼监督的目的即保证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过程中公权力为实现上述价值而正确施用,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间存在博弈。因此,巩固并拓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细化诉讼监督程序、明确诉讼监督责任,同时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进行二次监督,有助于化解诉讼监督价值目标间的冲突,推动诉讼监督价值目标的最大化实现,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相似文献   

16.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2,(3):140-145
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17.
犯罪嫌疑人负有忍受侦查的义务,但对其课以义务时应遵循适度性原则和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接受强制侦查行为,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及如实进行陈述的义务。但如实陈述义务违背了犯罪嫌疑人分担义务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立法上应当免去这一义务,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将受到经济制裁和相当严厉的身体强制,甚至是致命的武器攻击,这些规定基本上符合比例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The evidence that police arrest suspects who display a disrespectful demeanor is mixed. One explanation for these equivocal results may be triggered displaced aggression theory. This theory suggests persons who are provoked to anger internalize their aggression and unleash it later on someone or something that further agitates them. A sample of officers was primed for either a positive or negative affect, presented with a domestic disturbance vignette, and asked to rate their likelihood of making an arrest. In one vignette version the suspect displayed a hostile demeanor and in the other the suspect’s demeanor was neutral. Officers who were negatively primed and encountered the hostile demeanor suspect were most likely to arrest compared to officer in the other conditions.  相似文献   

19.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Police and Crime Act 2017, subsequent amendments to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have seen a ‘cap’ placed on the length of time a suspect can be released on bail; a proces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police bail’ or ‘pre-charge bail’. Whilst designed to instil consistency and certainty into bail processes to prevent individuals being subject to lengthy periods of regulation and uncertainty, it places additional pressures on forensic services. With a focus on digital forensics, examination of digital media is a complex and time-consuming process, with existing backlogs well documented. The need for timely completion of investigations to adhere to pre-charge bail rules places additional stress on an already stretched service. This comment submission provides an initial analysis of new pre-charge bail regulations, assessing their impact on digital forensic services.  相似文献   

20.
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计划 《法学研究》2012,(2):122-142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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