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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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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段素玲 《前沿》2010,(24):110-113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   

2.
关于行政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点的学说主要有"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说与"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说,两种学说的明确性与划一性难以适应行政诉讼类型多样化的现实需要。确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应当根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实质特征加以确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可能不同,相同诉讼类型又可能因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按诉讼类型的不同进行研究发现,行政判决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可能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也可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生效时",还有的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近年来,在学界和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主体范围、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及其相互之间关系颇多争议,本文拟就既判力有关基本问题提出管见,恳请指正.  相似文献   

4.
判决既判力理论在实现判决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实现,促进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一致性方面经受了各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无论是从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贯主张还是从司法实务界的实践动向来看,它被吸收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却有着先天的难以调和之处,因此在既判力理论逐渐进入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在其理论框架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检视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我国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受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中。  相似文献   

5.
一部终局判决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发挥作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一部终局判决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一部终局判决的适用条件;赋予当事人一部终局判决请求权;法院在作出一部终局判决前必须向当事人进行充分说明;明确一部终局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等。  相似文献   

6.
附带诉讼: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导致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产生.采用附带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还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行政诉讼,在具体适用方式上采用具有预决力的诉讼作为主诉,优先审理.  相似文献   

7.
论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珍 《前沿》2006,(10):106-108
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拘束法院和当事人不得随便撤销法院的确定判决,从而维护程序的稳定性。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缺陷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因此,有必要在再审程序与既判力中找出一个平衡点使再审程序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不可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但是,现在有的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待上级法院正式批复或有一个倾向性意见以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图审判。这种"先定后审"或"上定下判"的做法是错误的。1.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可生效。不论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又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更不能包办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实际上是二审法院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提前介入了一审,在二审审判活动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干涉和影响了一审的实体判决。  相似文献   

9.
面对日益高涨的案件分流、法院减压的司法呼吁,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短短时间便从试点试验上升为正式法定程序。但我国法院本位的错误定位使得小额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遇冷,除了中国式困境外,综合借鉴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发现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本身便蕴含着多重矛盾,需要未雨绸缪,及时构建配套措施予以矫正。除了具体程序的细致化设计外,应准确定位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价值,确立当事人本位,同时发挥法官职权主义在推动程序高效进行、作出公正判决的积极作用,并借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规避小额诉讼程序的滥诉风险。  相似文献   

10.
初春时节,四川省乐山市两级法院先后对一份合同引发的诉讼纠纷作出判决:市中区税务干部傅蓉凭一份无效的“划地协议书”,竟让法院判给她150万元“前期投入”和120平方米商业门面。判决结果在在全市民营企业中引起巨大反响,成为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被告乐山嘉润房地产公司、乐山五建总公司向有关领导和新闻媒体反映判案不公的情况,受到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记者为此专程进行了调查采访。  相似文献   

11.
自2009年两岸共同签署《互助协议》以来,祖国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合作与互助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经裁定认可的大陆判决无既判力、“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范围窄、不认可大陆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欠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机制和两岸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机制等。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单边立法与共同签署的区际协议同时,解决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问题,扩大两岸法院认可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司法文书、明确管辖权范围,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处理两岸民商事管辖权纠纷的重要制度,使得两岸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更顺畅。  相似文献   

12.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的理论,那么既判力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目前,德、日等国对既判力论的研究较为深刻、规范和精致,而我国不仅在立法上轻视,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漠视,因此,对既判力论的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3.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缘于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与传统民事诉讼不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目的公益性、受案范围类型化、诉讼结果扩张性等特点。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诉讼前置程序的设定强化了保护公益及防止公益诉权滥用的目的;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处理规则方面,对和解、调解、撤诉等方面的限制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而裁判效力的扩张又超越了传统既判力制度的规定,为确保维护公益提供了特别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已从初始制度均衡走向了制度非均衡状态,将调解制度作为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从审判方式中分离出来,并借鉴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改造我国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限于刑事法律和犯罪人的客观状况,刑事被害人的一系列权利尚不能够得到完全地保障和实现。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往往易成为信访人,其信访的对象则是作出最终司法判决的人民法院。在信访的被害人已经不信任法院的情况下,仅通过法院并不能够解决被害人的信访问题。由此需要创新工作机制,联动司法。通过联动司法加强对刑事被害方的救助,加强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的说理,与检察机关一道解除被害方的疑惑,并适时引入第三方,对法院的审理程序进行调查,以尽可能地解决刑事被害人方的涉诉信访。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与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不恰当的诉讼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确立恰当的诉讼模式,理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恰当配置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有助于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促进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这种恰当的诉讼模式就是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7.
Scott Wilson 《当代中国》2012,21(77):863-880
Over the last two decades, international actors have sought to diffuse repertoires of contentious practices, including rights-based litigation, to China. Multilateral organizations, found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GOs) have used funding and training programs conducted in China and at law schools abroad in order to raise the capacity of Chinese attorneys, NGOs, judges, and legal officials to improve rule of law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actors have worked with Chinese NGOs and state officials to found legal aid centers that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advocacy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ollution victims and AIDS carriers. Legal aid centers, attorneys, and their financial backers seek to bring forward ‘impact litigation’ cases in the courts to establish model decisions for other plaintiffs, attorneys, and judges to follow. To date, environmental groups have enjoyed more success gaining access to the courts and in receiving favorable court judgments than have AIDS groups. In many cases involving AIDS victims, attorneys and legal aid centers seek compensation through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rather than litigation, which do not establish a legal preceden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the divergent outcomes of efforts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pollution victims and AIDS carriers in the courts. Primarily, the institut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contexts of 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have allowed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 related to the environment to take deeper root than those related to AIDS.  相似文献   

18.
陈立峰 《中国发展》2012,12(3):40-44
中国民事审前程序较为单一地强调其诉讼前准备的价值,而忽略了其直接解决纠纷的价值。对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二元性价值改造是中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必经之路,而这一改革的前提是解决法院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司法权的历史变迁、正义的“两面性”与域外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证明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也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二元性价值改造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9.
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远远高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中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是持认可态度。行政诉讼法出于充分保障公民救济权利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于此同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作规定,行政机关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要等待法定期限届满,这无疑是对行政效率的延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应改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扩展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实施主体。  相似文献   

20.
法院调解一直被视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传家宝",在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也倍受青睐,"重调解、轻判决"倾向一直根深蒂固。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后,调解进一步升温。但在当前这种高度的调解热背景下,应当如何看待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值得反思。本文主要以调判关系的历史变迁为视角,在对调判关系进行历史梳理,探究我国偏重调解历史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深入探讨时下应当如何正确处理调判关系,以期在调解问题上对我国制定适当的司法政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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