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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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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判决是否有既判力的问题,就我国而言,讨论尚不充分。既判力的本质是前诉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在诉讼法上直接拘束后诉法院不能作出与前诉判决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根据归根到底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相互勾连。本文在此基础上,试从肯定诉讼判决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具有既判力的立场来分析我国不同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以满足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附带诉讼: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导致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产生.采用附带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民事争议交织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还可以避免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也可以附带行政诉讼,在具体适用方式上采用具有预决力的诉讼作为主诉,优先审理.  相似文献   

3.
罗英  秦小珊 《湖湘论坛》2008,21(5):87-89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所规定的撤销判决的辅助性判决。人民法院在适用重作判决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萎缩至零"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应当附加必要的指示;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越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互矛盾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根据一定的方法规定重作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决主文的表述。  相似文献   

4.
段素玲 《前沿》2010,(24):110-113
既判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具有维护法治国家的安定、保障法院确定判决的权威的重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当事人及法院均受此判决内容的拘束,判决所具有的这种拘束力称为既判力。然而由于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极其简单,关于既判力的理论也不够完善,导致了在我国民事诉讼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无视既判力而重复起诉、法官对既判力不尊重以及由此造成的诉讼迟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等现象。本文剖析了我国民事确定判决既判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确立充分诚实信用原则、对再审程序作必要的改革,以及提高诉讼程序效益性、加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建议。  相似文献   

5.
既判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具有的拘束力,近年来,在学界和审判实践中,对既判力主体范围、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及其相互之间关系颇多争议,本文拟就既判力有关基本问题提出管见,恳请指正.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7.
判决既判力理论在实现判决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实现,促进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一致性方面经受了各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无论是从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贯主张还是从司法实务界的实践动向来看,它被吸收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却有着先天的难以调和之处,因此在既判力理论逐渐进入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在其理论框架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检视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我国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受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中。  相似文献   

8.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审是判的前提,判是审的归宿,两者不可分割。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实行开庭审理,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判决。但是,现在有的法院对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为了稳妥起见,往往先请示上级法院,待上级法院正式批复或有一个倾向性意见以后,再按上级法院的意图审判。这种"先定后审"或"上定下判"的做法是错误的。1.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从第一审开始的,它是一个独立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上的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该判决即可生效。不论哪一级法院,只要是作为第一审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就必须严格遵守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又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能提前介入一审,更不能包办一审程序的审判活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先定后审"和"上定下判"实际上是二审法院超越法律规定权限提前介入了一审,在二审审判活动尚未开始的情况下干涉和影响了一审的实体判决。  相似文献   

9.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法虽未明定行政诉讼类型,但仍可通过"具体诉讼请求"和"判决类型",以"原告诉讼目的"为划分标准,分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确认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四种基本类型。基于原被告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官阐明义务,在具体行政争议个案中,法官有义务协助原告选定"正确"、"有效"的诉讼类型来达到"司法经济原则"和"实现原告诉讼目的"的双重功能。行政诉讼类型间的关系、界限与选定,应结合各类诉讼类型的目的和功能、行政行为合法性优于行政法律关系、原告诉讼目的以及具体诉讼类型的"补充性"等考量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与阐明。  相似文献   

10.
行政滥诉是指在行政诉讼领域,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具体可分为行政虚假诉讼、行政恶意诉讼、行政无理缠诉、行政重复起诉、行政诉讼过程中滥用诉讼权利等五种类型。滥诉审查标准在行政诉讼制度层面的缺失、对滥用诉权规制缺乏统一标准、滥诉成为当事人谋求利益的手段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对行政滥诉可通过包含利益衡量原则的适用、目的和手段审查、司法措施的合理运用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路径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1.
李莉 《人民论坛》2010,(6):98-99
长期以来人们受"事实行为不受法律调整"的陈旧观念影响,一直认为行政调查不应受司法审查。这是一个理论误区,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和程序性行为,其违法的行为后果同样应受法律调整,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王宏  马冬艳  裴秋玉 《前沿》2010,(20):102-104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价值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是针对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13.
李莉 《前沿》2010,(14):84-86
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收集必要情报资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调查作为事实行为也可能违反实体或程序法律规则,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因而作为行政行为的基础性行为,违法调查收集的情报资讯在证据法规则上的效力是有瑕疵的,不能完全产生法定的证据效力,在行政程序中其效力状况因平衡个人权益的维护与行政秩序安全由司法权裁量决定。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大多数行政裁量基准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这样的行政裁量基准其性质和效力如何?学界有诸多的争论。而不同的观点则直接影响着法院对涉及行政裁量基准案件的审查态度。在这些争论之中,承认行政裁量基准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最能与其功能相适应。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是依行政裁量基准作出时,法院需要将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该行为的审查依据,但法院也需事先对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而如果某一裁量性行政行为径直依法律法规作出时,法院则需要寻找是否存在事先制定好的行政裁量基准,当然,该基准仍需在审查过后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但随之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在"跟进诉讼"中,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二是在"单独诉讼"中,如何协调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同一案件的立场?应在"跟进诉讼"中秉承"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生效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视为"初步证据",如当事人提出适当的反证,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在"单独诉讼"中应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参与法院的审理程序,并设置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案件后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询等辅助制度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6.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程序制度与行政程序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恩梅 《人大研究》2001,(11):23-2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 :法制程序化的问题提到世人面前 ,程序控权的理念引起政治学家和政界的注意 ,研究程序正义价值的人逐渐多起来。 80年代中期 ,我国学者开始关注程序法 ,关注“法律中程序的价值”,国外的行政程序法典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和日本行政程序草案也先后介绍到中国。程序正义的价值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法律明确规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从此违反法定程序成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18.
民事公益诉讼视野下格式条款之司法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格式条款争议确认为公益诉讼适用对象。该诉讼机制因不受"主观权利"和"意思自治"的束缚,而在规制格式条款方面具有"提升程序启动频率""扩大个案裁判辐射面"等独特优势。然上述突破并未获得相关实体法的及时策应,由此衍生出"格式条款无效溯及力困惑"。建议将《民法总则》第155条修改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就民事公益诉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并在以《合同法》第40条为代表的格式条款无效规范原有内容中增加"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作无效判决无溯及力"的表述。  相似文献   

19.
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20.
补充责任的共同诉讼形态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而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的范围扩及逻辑上有合一确定必要之情形,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范围之扩张,使其不再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以既判力扩张为合一确定判断标准的观点也应得到修正。在债权人先单独起诉股东时,因具备逻辑上合一确定之必要而应赋予债权人追加公司参与诉讼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债权债务这一基础事实所采取的有利诉讼行为及于全体,所有不利诉讼行为仅及于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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