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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
作为古人的一种刑罚观念,"刑期于无刑"强调通过刑罚来强化教化以最终废弃刑罚。这种观念有着"有中生无"的哲学韵味,它给予我们的启发是强化道德教化,强化轻刑化和行刑教育化,以及"死刑期于无死刑"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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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
在犯罪经济学中,弹性用来表示犯罪数量的变化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反应程度或灵敏程度。在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运用需求弹性理论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生刑"范围内缺乏弹性,但现有刑罚结构不具有废除该类犯罪死刑的现实条件。只有通过设置死刑替代刑、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提高堵截性条款的适用性,才能保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弹性,使废除该类犯罪的死刑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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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丽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3):60-6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我国刑罚种类的立法完善,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严格死刑案件的适用条件,废除绝对法定刑为死刑的规定;修改无期徒刑的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完善资格刑,以更好地实现刑罚价值与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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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轻缓化是一种刑事政策的实际趋向 ,它表明刑罚必然朝着文明而理性的方向发展 ;刑罚的社会化是指刑罚的运用需要体现教育犯罪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宗旨。通过分析我国刑罚轻缓化在死刑、自由刑中的具体体现 ,刑罚社会化在缓刑、假释、管制中的具体体现 ,指出了我国刑罚在轻缓化、社会化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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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处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继续沿用现有的证明标准,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倾向的改造和正当程序的构建对死刑进行控制,同时完善量刑程序下的相关信息收集机制和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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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而要切实地贯彻这一死刑政策,应彻底清除重刑主义的影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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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死刑存废争论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对保留或废除死刑提出不同见解,但由于缺少充分的证明而无法说服对方,死刑存废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事实上,保留或废除死刑不应仅仅在抽象的高度上泛泛而谈,而应该针对具体罪名加以判断。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渗入到同为公法领域的刑事法领域的可能,并为解决死刑存废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为具体罪名保留或废除死刑提供了标尺,而我国历次死刑罪名的消减也恰恰体现了比例原则解答这一问题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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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层面观点各异、争议很大,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因为缺乏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而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消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而是定位于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因此,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是代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更不是对国家适用刑罚权的漠视。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既要充分体现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又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侵犯法益综合衡量。这既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也是一般正义下实现个别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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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其原因在于,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更有利于将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与死刑犯引渡回国,以此来惩罚犯罪,更重要的原因是彰显国家主权。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原则,我国却迟迟未给予明确的承认,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也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做了回避,这不利于我国与他国进行国际刑事司法犯罪,同时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明显。笔者认为,我国不能一味回避此问题,应当明确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以此打击犯罪,彰显国家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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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未来调适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罪名体系滞后、法网疏漏和入罪门槛过高等立法弊端,不利于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借鉴域外刑事立法经验,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调适方向既要注重严密刑事法网,又要注重刑罚缓和。具体而言,应以行为为中心构筑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调适贿赂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增设"收受礼金罪",逐步走向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征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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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适用中,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尽量参照死刑案件的先例判决,在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考虑从轻情节在整个案件情节中的地位、人民群众的反响强烈程度、民愤的大小、社会治安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死刑、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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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在刑罚的设置上呈现轻缓化趋势,并且禁止适用死刑,这不仅使刑法与我国的优良传统相契合,而且符合刑法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但该规定在老年人年龄的认定、起算基点和死刑禁用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对老年犯从宽处理的年龄认定应以结果发生时为计算基点,对老年犯禁止死刑的年龄起算点应以犯罪时为基点,取消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犯禁止死刑适用的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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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违背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虽现阶段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废除将会实现。特此提出一些限制内容如下:改变死刑观念;在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健全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制度对死刑制度的限制;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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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赔钱免死的实践,由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处理的敏感性,在理论界少有人论及。虽然,司法实务界已经远远走在民众认识和理论界的前面,死刑二审案件赔钱减刑扩大化趋势明显,但是这种扩大化趋势既缺乏社会认同的现实支持,又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进而带来一系列危险。因此,有必要重构死刑案件赔偿和刑罚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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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86,(3)
刑罚的种类即刑种。资产阶级法学家通常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名誉刑。这六种刑罚又可分为主刑和从刑(附加刑)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九种刑罚又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时独立适用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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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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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的表征,在漫长的人类刑罚史上,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刑罚,使人们饱受摧残和折磨",凌迟"把中国刑罚的残酷性推至极致。近代文明开启民智,尊重生命唤醒人权的时代不期而至,一切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必将被禁止,人的生命尊严和价值必将重新定位和评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