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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
死刑适用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死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从实体法上明确死刑适用标准是限制死刑的上策。两部刑法典对死刑适用对象都进行了限制,但仅规定了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将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一般纳入不适用死刑之列,但婴幼儿母亲、精神病人、生理上或心理上有重大缺陷的人并未被排除。应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对象范围,完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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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适用中,对于何谓"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难以给出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需要刑事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国家的死刑政策,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尽量参照死刑案件的先例判决,在综合全案情节尤其是考虑从轻情节在整个案件情节中的地位、人民群众的反响强烈程度、民愤的大小、社会治安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适用死刑、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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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标准把握上,在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死刑案件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已历时半年有余。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运行情况如何?死刑案件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切实保证,有没有起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作用?最高法院的机构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工作负荷?带着公众关心的上述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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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死刑存废争论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对保留或废除死刑提出不同见解,但由于缺少充分的证明而无法说服对方,死刑存废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事实上,保留或废除死刑不应仅仅在抽象的高度上泛泛而谈,而应该针对具体罪名加以判断。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渗入到同为公法领域的刑事法领域的可能,并为解决死刑存废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为具体罪名保留或废除死刑提供了标尺,而我国历次死刑罪名的消减也恰恰体现了比例原则解答这一问题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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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权的复位,目前已经是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因此,现在应当转向更为现实、具体地研究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具体应用程序等直接影响死刑复核功能发挥的操作性问题, 以保证死刑复核权适用的正当性、合理性。在死刑复核权的回收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使法官的配备和组成能够“应付”目前巨量的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复核的高效和公正;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必须导致死刑标准在严格意义上的统一,死刑案件应当逐步减少,目前所设立的数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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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终将废止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观念及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死刑在我国今天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须在死刑控制背景下不断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加强体制建设,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在死刑废止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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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违背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虽现阶段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废除将会实现。特此提出一些限制内容如下:改变死刑观念;在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健全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制度对死刑制度的限制;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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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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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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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草案中涉及到了死刑适用年龄上限这一问题。死刑适用年龄上限是指适用死刑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高限,即超过了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就应当被排除出死刑适用之主体。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入手,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情况,对增设死刑适用年龄上限之必要性进行分析,以照顾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同时使死刑适用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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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死刑政策,而要切实地贯彻这一死刑政策,应彻底清除重刑主义的影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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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7,(2)
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完善三个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只是反对资本主义国家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后来认为死刑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适宜的,要求彻底废除死刑;最后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死刑制度,死刑制度在共产主义将会彻底废除。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必须动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只看到他们一时的死刑思想而忽视他们一生的死刑思想,或者将他们的死刑思想割裂开来都是错误的;第二,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应该废除死刑,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废除了死刑但由于其基本制度的不合理性也不是文明的社会;第三,死刑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其消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充分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制度,大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为消除死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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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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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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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关乎人命、质量唯重”。近年来,我国已经发生数起类似余祥林、滕兴善这样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死刑冤错案件,尽管这些案件的审判都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背景和原因也比较复杂,但业内人士认为,如能将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建立好这个死刑的“第二道防线”,有利于更好地避免死刑冤错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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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