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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基层民主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后带来的必然的历史进程,是农村治理的有效选择。它一改过去农村政社合一、单一行政命令式的传统治理方式,建立了一种依法自治和直接民主的新型管理方式。试图从农村社会入手,对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实践及实行村民自治后农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已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考察、分析,从而探究村民自治在政治领域给农民及农村社会带来的实际利益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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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之後,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萌生井逐步发展,改革开放后由于农村家族势力和民间宗教的恢复和重建,村民自治在实行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激化社会矛盾的现象.造也是村民自治遭受批评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和方法,分析了农村家族和民间宗教封村民自治的多重影响,及其由此带来的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些问题。研究表明,家族和民间宗教作为乡村传统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在村民自治运作和建设农村和谐社会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这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规范运作的遇程中加以克服,实现乡村传统社会资本的现代转型,为中国农村健康发展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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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多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9(3):108-110
“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是其根本,如何把分散的个体普通少数民族农民组织起来,以村民为主体有效实现少数民族欠发达农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把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即在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与又快又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运行与管理机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自2000年起笔者在云南一个彝族聚集的贫困村——k村进行了为期六年多深入的实证性研究,借鉴社会资本理论,通过少数民族社区治理能力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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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矛盾及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结构、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村民自治在中国大地上毕竟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因而随着其在农村的不断深入发展,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显现,特别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两委”的矛盾已成为村民自治的难题。作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从党支部的一元权力结构转向党政并存的二元权力结构的产物,村“两委”矛盾问题的解决,根本出路还在于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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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治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农村和谐秩序必不可少的选择,对现阶段新农村建设发挥着积极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足。文章尝试以村民自治的内涵为依据,对现阶段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剖析,并进一步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能力和组织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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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林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3):25-31
“流官化”是指村干部不再局限于由本村村民担任,而是由同一镇域内的镇村两级干部实行跨村、跨层级任职,乡村社会基础变迁背景下村干部自生秩序的断裂是“流官化”生成的内因。基层治理转型对村干部提出的专业化、技术化要求,加速其类型更替。“流官化”以行政供给村级治理主体的方式,填补了农村治理真空,重塑了正式激励机制,激发了村干部的治村动力,适应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其实质为行政助力下的自治。在当前阶段,村民自治应结合新的时代形势作出相应调适;强化乡村治理中的国家责任,依据村社自主性程度,合理调整助力方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村庄自主性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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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因素和关键环节,本文从两步流程理论与多源流分析理论这两个视角分析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是研究村民自治这一问题的有益尝试,希望能对现实有所借鉴,从而能够为加快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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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治理与农村政治文明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级治理方式演变的轨迹体现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的变迁必然要求农村治理方式的创新,村民自治对农村政治文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以村级治理创新推动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以政治理念的文明渗透和指导村民自治;以政治制度的文明支撑和固化村民自治;以政治行为文明规范和引领村民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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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不应侧重于外部支持、政府治理和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应更加重视农村本土基础、内生力量和内在机制的培育和建构。在现阶段,必须兼顾外部支持和本土崛起,对接政府治理和村民自治,激活市场机制与乡村社会资本,通过思路上、体制和机制上的自觉创新,促进新农村建设内外部资源的整合与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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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治理: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论坛》2017,(2):32-39
以民主选举为重心的村民自治面临三个问题:一是村民自治从参与到选举的扭曲,村民自治变成村官自治,民主的本质被掏空;二是精英牟利和民众权益被损害,村民自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目标遭破坏;三是以民主选举为重心带来精英主政以及"封闭式决策",造成村级决策的合法性脆弱。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的比较优势在于:一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的民主本质;二是协商治理更能促进村民自治中村级公共事务决策的合法性;三是以协商治理为重心的村民自治提升民众的政治效能感,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一是要搭建日常协商治理的平台和载体,二是要加强农村协商治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建设,三是要提升民众的协商治理意识和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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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关键环节。政府推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外在动力,自组织培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政府推动与农村自组织化之间又隐含着张力。这种张力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升基层政府能力的需要与基层政府能力不足的现实之间、政府推动与农村自组织化之间以及农村自组织化的要求与自组织行政化的现实之间的冲突。改革乡村治理结构、增强基层政府能力,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农村自治组织,以及积极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是走出上述困境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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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所涉法治,既有研究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公法展开,故存在不足,亟待考察私法能否发挥某些独特功能。鉴于公法在培养村民的基本法治意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同时,村民与私法的现实联系更为密切,尤其是考虑到私法严格奉行“私法自治”根本原则,由该原则所引申的“私法自治”“合法私利”以及“德法融合”等重要法治意识,不但有益于培养村民的基本法治意识,而且将极大促进在乡村治理进程中,对相通的、根本性的村民法治意识的良好培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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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芳芳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65-68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普遍实行,整个农村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根本性的政治变迁,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农村治理主体结构成为农村治理逻辑结构的核心概念,“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便是这种新的治理模式的集中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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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重构了农村基础社会,这势必引起国家对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根据广大已获得经济自由的农民的要求,国家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开始回归农村社会,由农民选举产生了自己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且由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由此便导致了村庄正式权力的二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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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娥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66-69
“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权益问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应成为维护乡村社会权益的组织依托;当前在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乡村自治性组织的维权性功能存在着缺位、错位和异化的现象,这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着力构建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根本的乡村治理新机制,推进乡村自治组织的社会性复归;通过政治环境的发展、制度机制的重构、文化观念的培育,挖掘和塑造村民自治性组织作为村民群众维权性组织的组织资源和实践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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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农村村民自治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是新世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以成本收益论为分析工具和理论视角,立足现代中国农村尚有较多传统农业社会遗迹的现实,综合其他有代表性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及其结论,吸取中国传统的乡村双轨治理模式的经验,并结合国家推行农村村民自治的根本考虑和主要动机,可以看出,以普选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当代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其巨大的成本而较少的可得利益,是其暂时面临困难的根本原因。而问题的出路,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并立足国情改造现代民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