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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法人作为两大民事主体,都具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公民作为自然人和被法律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法人,二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它是由公民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决定的,始于法定年龄,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于法人的成立,消灭于法人的终止。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不同。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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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这一术语具有“中国特色”,一经提出就遭遇存废及性质之争。法人财产权实质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新型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多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性权利。承认法人财产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也是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值增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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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者不是一回事李文成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是一种组织,这是它和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也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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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几个问题夏灵魁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冲明确提出: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制中,要“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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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论坛》1994,(4)
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企业产权制度是以企业财产权为核心以及由此而派生出的各种权利体系的综合,它是对财产所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权力、利益、责任加以规定的法律制度。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对原有的财产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与企业的行为规则,以及它们与一般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的关系。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在于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建立一种国家法律所有权(或出资者所有权,下同)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产权格局,来达到企业产权关系清晰、责任明确,把企业真正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具体讲: 一是产权关系明晰化。就是规范产权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各自经济利益,从一定意义上讲,也就是规范企业法人财产权主体与法律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及经济利益。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占用的财产具有占有、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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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所存在的两种观点进行比较 ,提出并分析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理论” ,即法人既具有抽象的、一般性质的民事权利能力 ,又具有具体的、特殊性质的权利能力。一个法人 ,在具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或者说抽象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 ,在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时应具有具体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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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基本要求。通过改革,使国有企业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从而达到:1.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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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法人治理以及两者关系研究的角度,剖析法律制度变迁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间的依存关系。通过对非营利框架内现行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的分析,指出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关键在于确立公司法理念,创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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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犹如弦上之箭,蓄势待发,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提法也已出现在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可是对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对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权”,即法人财产权与企业法人,法人财产权与出资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与财产经营权的关系,不少人仍不甚了了,而学术界人士对此却有不同的解释。鉴于此,本文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对我们用好现代企业制度这张王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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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政府,迫切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机制来支撑与体现,这对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提出了现实的要求,要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与行政法治相结合。因此,服务政府必须重视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而其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理念,本身也具有某些行政法的属性,包括:法律保留属性、补偿公平属性和参与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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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服务政府,迫切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机制来支撑与体现,这对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提出了现实的要求,要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与行政法治相结合。因此,服务政府必须重视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而其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理念,本身也具有某些行政法的属性,包括:法律保留属性、补偿公平属性和参与属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