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政府的行政法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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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潇.服务政府的行政法属性[J].人民论坛,20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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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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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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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服务政府,迫切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机制来支撑与体现,这对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提出了现实的要求,要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与行政法治相结合。因此,服务政府必须重视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而其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理念,本身也具有某些行政法的属性,包括:法律保留属性、补偿公平属性和参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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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政府 行政法 法律保留 公平补偿 公民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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