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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政府的行政法属性
引用本文:梁潇.服务政府的行政法属性[J].人民论坛,2011(35).
作者姓名:梁潇
作者单位:重庆市行政学院;
摘    要:建设服务政府,迫切需要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机制来支撑与体现,这对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提出了现实的要求,要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与行政法治相结合。因此,服务政府必须重视提供制度性的公共服务,而其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理念,本身也具有某些行政法的属性,包括:法律保留属性、补偿公平属性和参与属性。

关 键 词:服务政府  行政法  法律保留  公平补偿  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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