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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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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认为,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中,普通民众是厌讼,而官方则是息讼。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迁,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正由厌讼向好讼转变。  相似文献   

2.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12,(4):815-834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3.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4.
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5.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6.
李密 《法制与社会》2013,(19):100-101
在对于古代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厌讼似乎成了不言而喻,人人皆知的特征,成了广为认同的一种概括。然而,如果我们放弃用当今理论或术语去剪裁古代社会的做法时,会发现对诉讼的规避完全是文化、制度、经济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中国古代民众在心理上并不"厌讼"。  相似文献   

7.
尤陈俊 《法商研究》2012,(2):154-160
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相似文献   

8.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9.
郑玉祥 《法制与社会》2010,(26):294-294
本文就无讼到健讼成因和变化,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中国要进行法制建设,深化法治观念并非不能找到合适的土壤,而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的参考点。  相似文献   

10.
龚先砦 《法制与社会》2011,(6):19-21,39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官处理诉讼事务的指导思想.基于不同的出发点,古代官方和民间形成了二元化的"无讼"观.这种观念对当今信访困境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1.
宋代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任法而治的朝代。在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进程中,宋代出现了受官方肯定的健讼现象。本文以宋代社会背景为研讨视角,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为当代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找寻借鉴。  相似文献   

12.
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非讼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诉讼事件非讼化"一词也易引起误解。为使其更有解释力,可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取代"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强制适用、裁量适用和选择适用三种。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代讼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采摭律学成果,杂以刀笔珥语,假以公案判例,提炼写状技巧,共同合成包装起来的浅易学问。尽管中国古代讼学一直受到官方的排斥和打击,但它仍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存在,并填充了正统学问所不备的诉讼实学的真空,成为民间社会日用常识的“草根法学”。  相似文献   

14.
道的价值理念认为,万事万物皆有阴阳两面,如大与小、强与弱、争与让、得与失等,唯有通过节欲自律的"无为",方能消解灵肉之际、人人之际、天人之际的关系冲突,达致阴阳平衡的和谐秩序。受其影响,中华民族养成了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落实到法律生活中,则体现为人们不愿单纯运用诉讼来解决纠纷,进而逐渐形成"无讼"的法律实践传统,以维系良好的人际氛围,并展现"不争善胜"的人生智慧。在法律万能主义受到挑战的今天,"无讼"的精神价值对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6.
"无讼"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悠久,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的最高理想状态的诉讼意识,而孔子正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传统观点一般都认为"无讼"思想出自孔子《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实质上,"无讼"思想是统治阶级对于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美好愿望,但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在当今社会中,传统"无讼"思想从某种程度上是与民主政治、权利、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但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辩证思维去分析,其还是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周易》作为中华文化的源头之一,对我国乃至世界哲学、天文、历法、数学、文学、史学、政治、伦理、宗教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周易》六十四卦中的“讼卦”更是集中记述当时法律实践活动,它更为集中的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本文仅就《周易》“讼”卦的诉讼思想及其对后世影响做一评论.  相似文献   

18.
中国古代的无讼文化与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讼"文化产生有其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制在内的历史根源。一方面,"无讼"文化造成人们权利意识淡薄、法律地位低下,另一方面,"无讼"文化传统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契合点。  相似文献   

19.
"无讼"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其产生受到了儒家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巨大的文化惯性,反过来它也深深的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种影响甚至延续到了今天。本文试图从科学的角度去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以期在其中寻找到合理的法律元素,使其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龚汝富 《法律科学》2009,27(2):30-39
明清讼学传播,一方面使案件面貌越来越稀奇复杂,难以捉摸,官方稍有出入即可能铸成大错,给司法审判官吏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民众在讼学熏陶之下,也越来越善于利用诉讼规则为自己谋求利益;虽然不能够与官方分庭抗礼,但对官吏独断专行无疑产生一种抑制力,并促使地方官吏在审判实践中更加审慎地分析处理讼事,在日益复杂的诉讼形势下不断完善诉讼规则,从而缓慢地矫治整个司法审判机制,从反面促进了传统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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