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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尤陈俊 《法学》2022,(5):21-36
清代的官员和士大夫们常常声称打官司的费用非常高昂乃至会令人倾家荡产,并强调这主要是由于衙门吏役向当事人肆意需索各种司法陋规所致。但从清代的许多实际案例来看,当时人们的诉讼费用固然不会低,但也并不总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从道光朝开始,不少地方衙门各自陆续出台了吏役规费章程,试图对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可收取的规费名目及其数额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轻视。清代那些关于“讼费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种典型的话语性特征,所呈现的乃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费用明显给许多涉讼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压力的客观现实性,又潜藏着官员与士大夫们的某些微妙用意,不仅被他们用于建构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整体负面形象,以维护特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而且还被用来劝阻乃至恐吓民众不可轻易兴讼,进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当时总体上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  相似文献   
2.
3.
尤陈俊 《法学》2012,(12):41-54
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4.
“不变”的中国基层司法风格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为近年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寻找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正确路径。本刊与河南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联合组织的以“中国法律传统与当代司法改革”为题的讨论,旨在对中国的司法改革乃至法制建设有所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5.
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  相似文献   
6.
就其学术范式而言,当今中国法学院中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教学,仍然是传统的史学风格占据着主流地位,而未能在知识体系中真正融入法学的主流传统.这种状况,致使中国法律史往往被视为是"虚学",在注重实务取向的法学院中日趋边缘化.造成这种窘境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近代以来频繁的法律断裂性变革及其带来的"知识断裂",使得中国法律史研究丧失现实运用的可能性;而在普通法传统中,却存在着弥合"时空距离感"并因而赋予本国法律史以现实意义的机制.欲求超越目前的困境,传统的说教并无太多助益.可能因应之道在于,在注重法律人思维方式培养这一方向下,加强三个具体实域的探索与开拓,最终促成中国法律史在法学院中的知识转型.  相似文献   
7.
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田野考察基础上获得的两个社会文本从侧面揭示了,在乡土社会之中,现实的“法治”在偏离理想化意义的背景下运行。交叉学科的分析发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一种被作者称为“重新阐释”的过程(这同时是乡土社会地方性知识对政府推进型法治自上而下灌输的现代西方式法治知识逐渐由被动迈向主动的回应),并论证了这将是一种需要时间的中国式法治过程,从而希望能够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8.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07,(3):364-370
<正> 近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少学者利用中国古代的史料来诠释具有现代法理学意义的问题,此类主题的论文也不时地在学术刊物上出现。这似乎表明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正在逐渐形成。这一进路的主要倡导者苏力曾经指出:  相似文献   
9.
尤陈俊 《法学家》2012,(4):14-28,176
在明清中国围绕民间房地买卖而生发的契约实践中,至少在江南地区的不少地方,曾存在着一类当时通常被称为"叹契"的独特契约形式。这类契约尽管在具体名称上各地稍有差异,但其共同的特征在于,卖主将房地绝卖于他人之后,仍可再向买主索要俗称"叹价"的经济补偿。此类体现绝卖不绝之特征的"叹契",往往构成当时江南地区不少地方的房地买卖全过程之内在组成部分。本文不仅通过对新史料的挖掘与运用,以及与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对话,就叹契这一契约类型展开讨论,并且还主要借助于欧根.埃利希的一对概念,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明清时期建立在诸如叹价诉求之类的"不确定的习惯权利"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藉以维系数百年之久的司法机制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0.
尤陈俊 《中外法学》2012,(4):815-834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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