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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是快速老龄化阶段,伴随而来的老龄化问题也日渐突出,如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这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也不够完善,修改和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本文即从构建成人监护制度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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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2)
从世界范围看,成年监护制度目前清晰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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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制度并没有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纳入进来,而德国和日本已经在新修改的监护法律制度中,将这些人纳入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中。本文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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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 ,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 ,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 ,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 ,转换新的理念 ,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 ,引进意定监护 ,扩大受监护的对象 ,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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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维护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也应顺应时代朝流,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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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年监护人的生活照料监护事务中是否对被监护人的医疗行为享有同意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在我国民法或者特别法中对生活照料监护的义务和权限尤其是在实务中成年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医疗行为是否享有同意权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国外有关医疗行为同意权方面的立法例,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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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决定为全球成年监护范式转型提供新思路、新方向。正如域外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经历,我国协助决定的建设也缺乏“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与实施”制度变迁土壤,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适逢《民法典》实施关键时期,对于其中不足,依据我国成年监护实务经验,结合域外协助决定的有益探索,提出构建我国协助决定制度的建议,如区分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保障,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将“家庭互助文化”融入制度建设全过程,强制要求当事人订立协助决定要式契约并进行公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心智残疾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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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代表性国家监护制度立法案例的分析,归结出监护理念的演进规律。据此作为参照物对比我国的监护理念以及相配套的监护立法,从而得出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并提出更新监护理念重构我国监护分类、扩展监护对象以及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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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民法上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到未成年人及特殊情况下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随着监护关系日趋复杂,目前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和监护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此,本文从监护制度思考,针对监护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措施及构想,以更好、更有效的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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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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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简单类型化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凸显出诸多问题,并且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相悖,应予修改,替代其功能的是新型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应该从理念上确认属于协助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通过援助成年障碍者利用残存的判断能力进行决定而实现其利益。在具体交易场合,成年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帮助其完成自主意思的表达,从而以具体法律关系中判断意思能力的规则代替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依据被监护人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况确定其所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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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于受到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变革、公民权利意识提高、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立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监护对象范围狭窄、制度层次单一、期限不明确、监护和亲权未以区分、监护人权利少与义务多的矛盾等缺陷一直是在我国监护制度中长期存在,而这使得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能再与新形势需要相适应,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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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因与国际人权保护相悖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其本身所具有的保护禁治产人的财产安全、避免第三人恶意侵占其财产、维护交易安全等积极意义不容忽视.而且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仅限于成年的精神病人,为了更好的保护其他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的监护体系之下借鉴禁治产人制度的一些精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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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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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 ,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监护期限不明确以及监护制度层次单一等不足。这与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及立法的滞后等方面有关 ,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外的若干规定 ,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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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体现着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领域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巨大的变化使得监护制度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监护制度缺失入手,分析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的不足,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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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立法较晚,法律规定也比较粗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监护立法中一些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些该变更的内容没有变更。本文重点探讨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不足以及相应完善建议。文章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第二部分写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及不足,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确定、监护监督以及监护的终止等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在实践中不易把握。第三部分对我国未来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希望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更加体系化,从而更适合社会之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