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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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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黑数”,是犯罪统计学上的一个专有名词,最早由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莱提出。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蔽数字,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的数量。犯罪黑数所指向的潜伏犯罪通常有二个特点:一、潜伏犯罪是已经实际发生了的犯罪,而非尚未付诸实施的潜在犯罪倾向;二、潜伏犯罪具有隐蔽性、欺骗性的特性,其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不易被群众察觉或被司法机关掌握。潜伏犯罪的存在表明了实际犯罪的总量大于已知犯罪的…  相似文献   

2.
职务犯罪黑数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犯罪黑数问题戴兵一、职务犯罪黑数的内涵与外延所谓黑数,是指一个存在的未知数。职务犯罪黑数则是指职务犯罪已经发生或完成,检察机关没有发现因而未能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量。也就是说,此类犯罪的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至今没有发...  相似文献   

3.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蔽数字,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的数量。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存在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它“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中,体现为安全感的缺乏;存在于人们的视角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怀疑与否定,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苍白无力。”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受贿罪特点研究受贿罪的特点研究,一方面是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其它经济犯罪一起概括研究;另一方面是专门的研究.专门研究之中又有一般性概括研究和我国受贿罪特殊研究两类.关于一般性概括研究,有的学者认为,不分社会制度、个分古今中外的任何受贿罪的共同特点有:1.隐形性.犯罪多在秘密情况下进行,有“隐形犯罪”之名.2.犯罪对象特殊性.没有明显的被害人和加害人,在索贿的场合下被索贿人只是非法交易的参与者,非本质的受害者,真正受害人是国家和政府.3.犯罪黑数高.即未被司法机关追诉和处罚的犯罪数高.4.受贿与行贿互相消长.行受贿有对应关系,行贿增加,受贿必然增加.  相似文献   

5.
犯罪黑数问题一直是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它是指确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编入官方刑事统计中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不仅破坏了犯罪一刑事责任一刑罚三者之问的关系,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且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狱内犯罪黑数(余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当前监狱统计资料来看,犯罪黑数在服刑人员中还存有较大的比例,成为刑罚执行过程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直接影响到了监狱的安全。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必要的研究,以便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6.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指的是实际已经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纳入警方记载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问题无论对社会治安形势,还是公安队伍建设,执法机关信誉、形象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究其原因主要有执法方面的原因、被害人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和案件本身的原因.应根据犯罪黑数形成的原因采取合适的措施与对策以减少犯罪黑数.本文试从我国犯罪黑数的原因入手探究犯罪黑书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所谓贿赂犯罪黑数,又称贿赂犯罪暗数或贿赂犯罪未知数,亦称“隐藏的贿赂犯罪.”贿赂犯罪黑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贿赂犯罪黑数越高,就越会对社会构成严重的危害. 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黑数的扩张,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如下对策:(1)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综合治理上进行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研究.特别是要对贿赂犯罪黑数进行实证性与专门性的理论研究,注重对贿赂犯罪诸社会因素的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探索贿赂犯罪在新形势下的特点,做出预测,提出防  相似文献   

9.
在犯罪被害人学出现之前,学者们对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身上.在加害与被害互动理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转向在犯罪现象中与犯罪人有着某种互动关系的被害人身上,犯罪被害人学应运而生.没有被害就没有犯罪,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所具有的被害性(尤其是特殊被害性)会加功于某种被害情境的营造,最终促进了被害的发生.被害预防是与犯罪预防优势互补的预防体系,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减少被害性因素,使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和重复被害可能性的被害人免于被害或重复被害.  相似文献   

10.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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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再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人刑事处罚的依据,从而通过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平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三方的经济利益。它的和解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权的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修复。它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的一种贯彻落实.不但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相似文献   

13.
性犯罪黑数实质上是已经发生但未纳入官方犯罪统计的性犯罪案件。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性犯罪被害人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等几个方面。我们应根据性犯罪黑数产生的不同原因采取具体可行的措施以减少、降低性犯罪黑数,完善官方的性犯罪统计资料,为制定有效的打击性犯罪的对策提供详实的资料依据。  相似文献   

14.
论罪犯的立功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立功受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立功属于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的范畴,犯罪人犯罪之后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对他的处理。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于罪犯的立功问题予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刑法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5.
应当重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重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的必要性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离不开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表明国家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谴责与否定评价。我国刑法总则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这种刑罚体系的构建是针对一切犯罪人,并没有考虑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区别。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下列问题: 1.刑罚立法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存在矛盾。把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特殊情况不适用死刑在“刑罚种类”里予以原则性规定,另一从宽原则却置于“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分则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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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我国刑法论著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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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对犯罪未遂的解释,各国刑法典颇相异趣。法国刑法典第2条解释未遂是“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非因已意中止,或因犯罪不能发生结果而不遂者”;瑞士刑法典第21条称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于重罪或之实现行为,而未完成犯罪者”;原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第5条规定:“犯罪人以造成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为目的,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结果没有发生,就是未遂行为。”日本刑法典第23条的规定则是:“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综合以上各种规定,可谓大同小异。所谓“大同”,就是不论如何表述,都指明了未遂是处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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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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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往往不是犯罪人单独造就的,而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共同制造的社会事件,因而被害者往往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1]特别是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有时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还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引发者和推动者,对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已为很多学者所关注,一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犯罪人与被害人互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仅作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刻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以弄清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从静态与动态两方面对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一、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的静态分析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具有相互联系而又利害相反的两个方面。可以说,犯罪行为就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发生的相互关系,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反之,没有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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