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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是否规定"新闻侵权"或"媒体侵权",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肯定说将"新闻侵权"与"媒体侵权"当作一个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特别问题看待,认为其在责任构成甚至归责原则方面具有特殊性,至少是在抗辩事由方面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学者把侵权责任法与新闻传播法相互结合进行研究,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这一边缘学科。这一研究方式弥补了新闻传播法立法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制裁媒体侵权、保护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同时,又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正确认定媒体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媒体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媒体侵权责任法将会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继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3.
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新闻名誉侵权是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在新闻报道、新闻批评以及新闻评论中侵害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内部刊物新闻名誉侵权、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不作为形式、新闻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分析。  相似文献   

4.
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侵害后果严重等特殊性,再加上各类新闻侵权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左金成 《政法论丛》2012,(3):101-105
体育新闻侵权涵义的界定应以新闻侵权的定义为基础,对新闻本质的剖析有助于确定新闻侵权的涵义。依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定义方法,结合体育新闻的特性,可将体育新闻侵权定义为新闻单位、出版单位、作者和体育新闻提供者,以体育新闻传播为目的,在采访、写作、编辑和报道的过程中,违法采访或不当报道侵害体育组织或体育个人的人格权益以及与体育相关的专有技术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新闻侵权及其归责原则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新闻侵权直接侵害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责任主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转载媒体的地位不同于发表媒体,且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虚假新闻经媒体发表后,作者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平面媒体侵权是新闻侵权的最典型形式。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中一个特殊领域,当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时候,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如公众的知情权)和私人利益(个人的隐私,名誉等),一直视为讨论的焦点。本文将就平面媒体侵权的责任主体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9.
新闻机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其豁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过错而使报道不实或评论不客观以致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新闻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在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上相比较均有其特殊性。新闻机构由于承担传播新闻的宪法使命,即使发生新闻侵权,也享有责任豁免的一些特权。  相似文献   

10.
陈倩 《中国司法》2012,(8):107-109
新闻侵权的产生是新闻事业发展的结果。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新闻媒体愈加“力不从心”,媒体自主性获得“新生”;而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市场力量使媒体重心倾向以“星、性、腥”等“猎奇”内容来获得“注意力经济”。加之新闻时效性、客观性与新闻工作者主观意识的“不自主带入”性,新闻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媒体败诉率更是高达60%。2003年1月28日,《辽西晚报》在锦州“麻将案”中以“侵害杨某名誉权”为由败诉;2009年12月31日,李庄诉《中国青年报》及其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也以媒体败诉告终。怎样规避新闻侵权?又怎样解除侵权对新闻媒体的困扰?鉴于不同类型新闻有其特殊的报道对象、特殊用语等,本文将从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潜在性表现作出具体分析、归纳。  相似文献   

11.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经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个较为独特的文本,即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与众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一些缺点。在作出改进后,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起到统帅全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刘润发 《河北法学》2008,26(4):116-120
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3.
郑晓剑 《法律科学》2011,(6):104-113
侵权责任能力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正在被淡化,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合理。侵权责任能力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具有独特的应然功能,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体系功能。侵权责任能力可使过错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具有合理性,能够实现侵权法的利益平衡等功能。侵权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历史上形成的两个具有特定内涵、发挥特定功能的法学/法律概念,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4.
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历史悠久,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民事立法规定太过原则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合理的民事救济体系。未来民法典应区分不同的动物种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预设各类动物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5.
请求权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逻辑上的必然安排。救济关系系在特定人之间展开,所以救济权必然表现为一种请求权。救济权这一性质的确立,标志着民事责任制度由公法向私法的回归。救济权分为退出式请求与割让式请求,因而包括人格权在内的支配权保护之立法,存在着两种抽象方式:一种是以“救济权的性质”为抽象的方式,导致支配权请求权在法律制度上的独立;另一种是以"救济权的内容"为抽象方式,导致支配权请求权存在于侵权责任制度之中,从而丧失独立性。在后一种立法模式之下,支配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理论上的独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逻辑关系和规则原理,在统一的侵权责任制度下仍应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16.
价值取向与历史演进——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立法之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归责原则居于侵权法的核心地位.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需求导致了不同归责原则的出现.构建适应现代民法发展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是我国制定民法典面临的一大问题.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应由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组成.  相似文献   

17.
杨育正 《政法学刊》2008,25(3):90-93
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侵权责任形式之间种属不清,且人为地将制裁与责任分立,又采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全部的侵权责任形式,导致侵权法适用的困难,主要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适用的范围因为责任保险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受到了很大的制约,使得侵权法预防损害的功能难以充分实现。在侵权法立法时,应当从补偿、惩戒、制裁、遏制四个层面来整合传统侵权责任形式,重构四位一体的侵权责任形式体系。  相似文献   

18.
祖国大陆的环境法学者开始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国家对加害人的民事制裁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进行研究,主要着眼点多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转移、责任方式、救济制度等。但是,对于环境侵权的类型这一前提性问题的探讨,则不够深入全面。本文综合民法、环境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的内容,尝试提出“环境侵权的层次性”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9.
Should there be civil liability when a person who could easily and without risk rescue another fails to do so? It is argued that the failure to act does not cause the harm that follows, and that the misfeasance/nonfeasance distinction provides no basis for liability. In spite of this, it is maintained that there can sometimes be a duty to rescue, and even a right to be rescued, even in the absence of a voluntary undertaking or an explicit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There are convincing arguments for some sort of legal recognition of a duty to rescue, but these arguments do not support tort liability. Nor is a case for tort liability made with the argument that a growth of tort law in this direction would be compatible with the values most centrally involved in the division between torts and contracts. Furthermore, there is a case against tort liability — namely, that the purpose of tort liability is to compensate, that there are certain sorts of situations in which compensation is apposite, and that failure to rescue does not fit into these categories. Criminal liability is the appropriate way for the law to recognize a duty to rescu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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