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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坤刚 《法律科学》2007,25(6):95-103
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系因应工业社会中频发的工伤而产生,在一些国家是工伤补偿以禁止劳动者对雇主请求民事侵权赔偿为前提的,除第三人侵权情形外,我国亦是如此.但工伤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差异,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赔偿和雇主对安全问题的懈怠,这要求工伤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制度衔接.工伤补偿制度仅应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在雇主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赋予劳动者独立的民事侵权责任求偿权,确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补充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质上应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对侵权法上"相应的补充责任"应理解为将"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作为最高限额进行补充,而非对侵权第三人无力赔偿的全部余额进行补充;因安保义务人在该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违反自身的安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因此安保义务人不应赋予追偿权。  相似文献   

5.
关于完善我国雇主责任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雇主责任是受雇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法侵害第三人时,由雇佣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有别于-般侵权责任.2003年我国首次在侵权法中确立了雇主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但该条简单的司法解释,难以对社会生活中模糊复杂的雇佣关系和雇主责任加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必须从明确界定雇佣关系的范围、区分雇主与雇员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确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允许受害人直接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的雇主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规范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新近的侵权法草案采用的按份责任亦有不足。笔者分析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结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念,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侵权的第三人课以连带责任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7.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9.
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责任的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人们对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生了疑问,认为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建议将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界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体现侵权法的目的和发挥侵权责任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法律对于此类侵权行为缺乏规范,政府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依据。本文认为,在这两种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三鹿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质检总局负补充赔偿责任。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此缺乏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在修改《侵权责任法》时应对此作出回应:行政不作为侵权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12):26-32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2.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3.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飞 《法学杂志》2008,29(2):78-81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多条款对于侵权方责任的规定均有所变化,从而影响到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笔者通过与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比较,归纳出了侵权法主体责任的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15.
This article conceptualizes what strict liability is in the criminal law. Four properties are found to be individually necessary, only jointly sufficient, for there to be the kind of moral blameworthiness that must underlie any just punishment: prima facie wrongdoing, absence of justification, prima facie culpability, and absence of excuse. Whenever criminal liability is imposed without the presence of one or more of these properties, the liabuility is said to be strict.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中物件致害责任的体系解释与结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决定了要正确理解物件致害责任,必须进行体系解释,对物件致害责任的立法体例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前后条文进行整体解读。《侵权责任法》物件致害责任一章内部结构层次清晰,不同的严苛性程度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规则,可以相互印证和解释。在解释论上,物件保有人应当是单一的主体,抛掷物致害责任应界定为按份责任,负有过错的第三人与物件保有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相似文献   

18.
现代金融中介已经从单纯的金融服务到推出金融产品以及不断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中介推出的金融产品买卖是否会产生区别于传统私法中介的契约责任?金融产品的出现能否带来全新的产品责任观念?从金融中介私法责任的角度考察,金融产品责任的设置不仅有利于金融中介认真履行义务,而且对于提高监管效果、节约监管成本和促进自由竞争也有裨益。但是,设置金融产品责任仍然需要妥善处理相关法律问题,当务之急是对产品责任法上的经验加以吸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9.
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20.
陈飞 《法律科学》2011,(5):191-200
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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