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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判断标准可见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性问题是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案例,看实用新型  相似文献   

2.
对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各方专家从不同角度对《专利法》的修改提出了很多建议。本文作者从其多年从事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出发,提出了对《专利法》修改的五个方面建议,即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问题,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的问题,专利无效程序的性质的问题。间接侵犯专利权的问题以及专利法第47条中规定的"裁定"问题。这些建议均是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需要立法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是指一国专利主管机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第三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所要论述的"强制许可"仅指以《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为前提条件的强制许可。  相似文献   

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配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中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从《若干规定》实施至今,已经两年半的时间,下面就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一简单介绍。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宗旨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  相似文献   

5.
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明专利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和严密的审查程序,这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的审查程序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专利纠纷,增加了专利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的审查程序可归纳为初审——公告——异议——授权等程序,一项实用新  相似文献   

6.
王澄 《知识产权》2001,11(4):13-14
一、绪论为了能够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专利保护制度。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将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进一步指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相似文献   

7.
《专利法》第二次修正引入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本文在肯定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同时,讨论了修正案所建立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一) 专利法是保护专利权的法律,专利权是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适用前提和范围,它由专利权本身的内容所决定。从横的方面来考查,专利一般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与此相联系,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专利权,就应当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谓发明,是指解决社会生活某一领域(主要是生产领域)一定课题  相似文献   

9.
陆锦华 《知识产权》2002,12(6):19-23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按照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满足5项条件: 1.在专利权被授予以后;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为了生产经营目的;  相似文献   

10.
一、保护实用新型的必要性在目前,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工业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全世界不过十多个国家。可能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我国起草和讨论专利法的过程中,对于我国是否需要保护实用新型,曾经有过很大的争论。现在专利法施行二年半了,不妨回过头来看看这种制度。实用新型一般俗称小发明,也叫小专利。这种制度本来是德国为了弥补发明专利保护的不足而创建的。德国1887年的专利法对于授予专利的发明要求有相当高的技术进步。次要的发明,尤其是工具、器具和日用品等,由于达不到发明专利所要求的条件,不能按发明专利给予保护。工商界人士遂之要求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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