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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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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内空气有害物质超标致人损害构成产品侵权,而不是环境污染侵权。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跳出败诉的风险圈,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产品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并没有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于是,受害人面对高难度的缺陷和因果关系证明,无可避免地以败诉告终。因此,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变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土壤污染侵权是伴随着社会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侵权。土壤污染因其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长期性等不同于其他污染的特点,致使其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案件处理的难点。在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及时有效地确定侵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合理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正确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案件争端的解决具有关键作用,直接关乎受害人权益的救济。  相似文献   

3.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5.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行为法自身功能的转变带来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重构,更加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保护。主要表现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调整,包括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过错的兴起、因果关系的推定和损害事实的转变。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监护人有无财产,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中国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加剧 ,因公害而产生的环境侵权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所以认定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 ,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就日显其重要性 ,然而传统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难以胜任对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故本文在分析优势证据说等先进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同时 ,提出我国应引进这些学说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罗马法已有了现代民法关于抛掷物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害侵权的最初萌芽,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一般规则。在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按份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增列由物业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人 (公民、法人 )的活动 ,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 ,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关于环境法律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很多种学说 ,但其中的要件说更有合理 ,可以概括为污染环境的危害、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环境侵权纠纷的频繁涌现,环境侵权诉讼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损害认定上存在着很多困境与争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举证困难;专家证据力图说明环境损害状况,但其效力引发争议;司法鉴定制度和机构本身存在着弊病,加之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司法鉴定在环境损害认定中存在诸多困境。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向来为民法学中的疑难问题,《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未年成人致人损害责任体系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制度,而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之构建又取决于法律体系所欲实现的内在价值体系。自《民法通则》以降我国法律完全否认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从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此种立法模式固然实现了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和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追求,但是却并未能够兼顾其他现代侵权责任法所追求的价值。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经济学等新的研究成果共同指向只有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按照其年龄予以类型化,也即区分为绝对无责任能力与相对无责任能力,才能够在损害预防、受害人保护、未成年人养成、鼓励父母养育子女等诸多现代民法典之内在价值体系中实现最佳平衡。  相似文献   

14.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样态,我国法律对之尚无规定,但实践中此类案例时有发生。由于是数人的行为致同一受害人某种损害,涉及数人的责任问题,与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相类似,因此,深入研究此类问题,无论对实务运用还是立法准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侵权行为人须为两人以上。这是构成该侵权形态的主体要件,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  相似文献   

15.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笔者认为受害人通过主张侵权之诉得以全面实现损害赔偿救济。作为债权人,通过法律解释扩张《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方式,将履行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以侵权之诉实现其履行利益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全面赔偿;而作为第三人,若仅有侵权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主张侵权责任毋庸置疑;除此之外若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承受间接损失,在间接损失存在时,依照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若构成侵权,则第三人也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王德祥案中,受害人王德祥的死亡可能由被告与不明第三人造成,但两人没有共同故意,亦无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形,而且一方具体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于被告车辆保险可承担大量赔偿金,考虑公平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分担经济压力,则适用该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方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虽无法确定具体份额,应当让该方承担较高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在环境污染侵权、生态破坏侵权、"生态损害"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还以传统的以环境污染侵权为立法的全部内容,受到跨部门法和司法实践的挑战,为此,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侵权进行立法评析尤为重要。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立法缺陷在于,保护对象上的局限、救济方式上的"一刀切"以及保障制度缺失,同时,侵权责任法对生态破坏侵权、"生态损害"出现立法的空白。因此,侵权责任法需要增设生态破坏侵权类型以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需要对救济方式进行"区别化"和增设保障制度以补偿和保护受害人,同时认为需要增设新的章节以要求侵害人对"生态损害"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人们对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的思考,而我国法律并未就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作出规定。基于大规模产品侵权的特殊性分析,应该在大规模产品侵权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为众多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及时的救济,由政府为受害人提供产品缺陷举证责任上的帮助,并且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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