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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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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违法性无疑是法治国家刑法中的一个关键词。我国刑事违法性依附于社会危害性而存在,不具有实体内容和独立品格。刑事违法性评价由于没有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形成层次鲜明的递进式结构,造成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功能缺失。引入法益概念,将刑事违法性界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并将其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是完善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2.
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属性之一,那么,行为的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在没有法益实质侵害的场合是否以违反规范伦理性、违反义务性为理由主张刑事处罚,对此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刑法理论定位和刑事司法裁量问题。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向来被作为基础理论看待.时至今日,这一理论的地位需要重新评估和定位.在刑法立法阶段的行为犯罪化过程中社会危害性理论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在司法和执行阶段应弱化社会危害性理论,分别以刑事违法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为主.  相似文献   

4.
刑事立法前置对预防法益侵害而言确有其必要性,但过度的前置却应受到批判与纠正。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层面,刑事立法的过度前置不仅无益于预防法益侵害,反而会降低刑罚效益和司法公信力,导致部门法之间关系失调。而刑法过度前置化现象的形成,则源于对刑罚预防功能的过度倚重,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错误践行,以及对社会公众安全焦虑的盲目回应。为防范刑法前置的过度化,应以均衡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协调性原则为指导,对刑事立法修正作出合理规诫。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可以从社会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进行二重建构,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在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选择后,才能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稳定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是统一的;而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则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避免地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我国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会与刑事违法性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6.
在以往的中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违法性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刑法学的诸多其他相关问题便没有得到相应的深化。于是,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便凸显出来。深入考察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犯罪特征、犯罪构成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关系可知,刑事违法性的刑法学地位将在刑法学其他问题的深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刑事违法性是刑法学犯罪论的最高范畴。  相似文献   

7.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8.
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层面,刑法的调控范围不能受"事件性立法"与"政策性立法"的方法论左右,亦不能贯彻立基于西方个人主义法益论之上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与传统文化观念不允许照搬这种非犯罪化观念。由我国的关系共同体之社会结构决定了在刑事立法层面,刑法的调控范围应以维护共同体之存续为界限,这延伸出一种内在论的有限犯罪化;在刑事司法层面,刑法的调控范围应以关系共同体之自我修复为界限,这决定了在刑事司法层面,应贯彻以恢复性司法为中心的有限非犯罪化思想。  相似文献   

9.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一。与英国刑法比较,中国刑事违法性在刑事立法上存在附条件刑事违法性问题、不完整刑事违法性问题、不存在刑事违法性问题。中国应重新研究刑事违法性,不断完善刑法制度,以避免与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其他多边协议发生冲突,更好地履行相关义务。  相似文献   

10.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可以说是争议很大。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的本质,正确认识它,可以说是刑法学展开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本质特征应是刑事违法性,且这里所强调的刑事违法性,不仅是形式层面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包含有实质层面的内容———社会危害性。规范形式与危害内容不可分割,并有机统一于刑事违法性当中。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立法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刑事与行政交叉的案件,这类交叉案件涉及到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区分,行政违法性向刑事违法性的转化。在刑行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中应当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法与行政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评价,并非重复评价。当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后就不能重复对该行政违法在其他犯罪认定中予以使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一个颇有份量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如今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抨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①;有的学者从司法理论的角度,论证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②。以上种种论述,反映出一种西方的‘法治”下形式理性思想的树立,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的一无是处吗?它们存在的不足是否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诠释来加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刑法中究竟在哪方面起到了刑事违法性所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加以关注的…  相似文献   

14.
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谈环境刑法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法益,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只注重对环境犯罪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保护。在绿色文明时代,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应确认环境法益在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刑法法益中的主导性地位,树立环境刑法法益在整个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  相似文献   

15.
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的固有属性,而是社会主流群体作出的一种负价值评价。社会危害性是主观与客观,客观性与可知性,稳定性与变异性的统一。应该把社会危害性理解为一种有层次的矛盾结构关系,除了内容上主客观的对立统一,其与犯罪其他特征构成矛盾关系以外,社会危害性还与其对立面即非社会危害性因素构成外部矛盾结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理念存在我国刑法中,从应然和实然的不同层面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起着理论基础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并非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冲突。  相似文献   

16.
当前,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存在各种批判,从多个方面论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可以发现,我国刑法的混合犯罪概念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科学地解决刑法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不存在发生冲突时以社会危害性为最高标准突破刑事违法性进行类推的问题;它体现了社会危害性与形事违法性的统一,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与规范标准冲突的问题;它由本文和但书两部分共同组成,不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389份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切入,对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文章在确定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边界的基础上,以判决书中具有刑法意义的要素的分析为路径,析出了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刑事司法样态,并对其主要成因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网络诈骗行为侵害的是以财产法益为主的复杂法益,在对其进行刑事司法裁量过程中,需对不同类型的法益进行识别与度量;在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应以个案公正为价值指引,加强对网络诈骗行为中财产法益、秩序法益等的衡量,以精细化司法提升刑事司法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19.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传统的刑法理论过分地强调二者的统一,而近年来又有学者过分地强调二者的对立.导致这两种极端性观点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犯罪性的单层次审查机制".而事实上,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既有相统一的时候也有相对立的时候.因此,应当在我国构建"犯罪性的双层次审查机制"理论.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并不是一个单线性过程,而是两种不同法益价值相互穿插、相互影响、相互博弈的双线性过程。刑法修正正是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之间穿梭进行,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平衡刑法的秩序保护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本就处于一种天然不平衡的状态,步入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的风险社会,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浓厚,更加剧了二者间的失衡。欲使法益的天平回归平衡,须加重自由法益一端的砝码或是减轻秩序法益一端的砝码,刑法谦抑主义正是后者。由此看来,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实质上是立法者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上的选择过程,而法益平衡则是选择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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