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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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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中,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难以实现,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法院能不能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相对规定较多,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展的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笼统的清算中股东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并没有厘清清算中公司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本文以清算中公司地位为入手点,辨析了不同当事人①在清算中公司开展的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不同地位和责任,以求实现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的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3.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对由此所导致的公司债务履行障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6.
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股东对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吊销企业的诉讼主体问题以法经[2000]23、24号函分别答复甘肃省  相似文献   

8.
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效敏 《现代法学》2004,26(4):122-127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立法相互矛盾,执法不统一。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丧失其法人资格,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所决定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之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继受,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被清算企业人格的延续;清算组不作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法律地位如何?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权益如何保护?其之前所签订的合同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是否可继续履行?本文结合案件实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注销之前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律后果是要进行清算,其吊销执照之前所签合同应由清算组决定是否解除而非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  相似文献   

10.
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强制清算中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吕涛 《河北法学》2001,19(1):84-86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没有操作性。笔者认为,强制清算的组织应由公司法人机关负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及时清算或非法清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法人机关负责赔偿。我国应加强对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2.
王军 《中国律师》2005,(11):50-51
乙公司为一家从事印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甲公司货款人民币近3万元,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大股东代表公司为甲公司出具了欠款条。后来甲公司在追索债务并拟提起诉讼时发现:在出具欠款条后不久,乙公司即因拒不按时年检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至甲公司发现情况时,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近一年时间,乙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甲公司找到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暨大股东协商债务问题,不想其竟然表示: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已经被吊销,主体和公司财产都已不存在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  相似文献   

13.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彦冰 《河北法学》2004,22(10):45-50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常用的一种处罚手段,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却引出一系列问题,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是否仍具法人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明确,大量因吊销营业执照而停止经营的企业无法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债权债务,从而实现其作为法人的正常消亡过程,这将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及其清算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5.
孔明  王昕 《中国律师》2007,(4):71-73
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停业、歇业、经营期满、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不合法的退出市场,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被损害、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笔者以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主体主观上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南于客观上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应当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1998年6月 ,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 ,欠下货款200万元 ,久拖不还 ,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 ,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二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经调查证实贸易公司确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并且该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 ,在经营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 ,同时又进一步发现 ,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 ,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经过三次修改,逐步解决了《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修改后新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务不能无主,债权人在无法以原企业法人为追索对象的情况下,可以将原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包括主管部门、开办企业、出资各方、股东作为追索对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接上期)第五、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O条明文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企业并没有主管部门,或者虽有主管部门但其对清理事宜不闻不问,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也拒不成立清算组织对其债务进行清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仅索债无门,就连…  相似文献   

20.
尽管我国新《破产法》未直接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作为公司法人破产界限,但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两者应当构成破产界限。当公司达到支付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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