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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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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存在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刑法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同样的行为可能因为是否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受到不同的处理,与刑法的平等原则不相一致.对于受害方也不公平:当前刑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利。因此应当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相似文献   

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为基础 ,该罪认定的核心问题 ,如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非法利益等理论界定需要从公司法制的角度来廓清。但由于公司法上竞业禁止理论的缺陷而导致上述问题边界不清 ,所以很有探究的必要。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无非法获利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有待明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指控存在例外 ,诸如竞业禁止义务免除 ,经法定程序确立的董事经理兼任、因履行公司企业契约等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行为。在认定本罪时 ,除了应注意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外 ,还要考虑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从事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竞业行为 ,以及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数额巨大 ,同时要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4.
虚设中间环节实施贪污的行为,其手段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具有其特有的行为特征.虚设中间环节贪污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表面形式上有诸多共同之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五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刑讯逼供罪规定之窘困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无论从刑法对刑罚幅度的设定角度还是从同类客体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横向比较角度看都是不协调的。该规定本身存有的刑罚规定不协调、量刑幅度段单一、量刑分量跨度小、幅度段标准把握存有歧义等缺陷,大大削减了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惩处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6.
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营业资产在商法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作为商法上的重要基础概念,它是揭示商主体和商行为含义的重要工具;作为商法上的特殊财产形式,营业财产具有整体性和有机性特征,明显区别于传统民法上的单一财产形式;作为商法上的重要制度,营业资产转让是转投资、增资扩股、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换、企业承包和租赁的基础交易形式;作为特别的商法现象,营业资产及转让具有特殊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力,不宜直接援用民法规则调整营业资产及转让。  相似文献   

7.
营业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并购重组手段,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转让行为,也不同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实践中应当结合营业的有机整体性和独立性准确认定营业转让行为,进而妥善设计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规则。我国在建构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制度时,应区分受让人是否续用商号而做区别对待。续用商号时,受让人应承担原营业上的债务,除非依法及时进行了不承担债务的登记公告或者将不承担债务的意思及时通知了债权人。不续用商号时,则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做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营业名称是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和个人合伙名称的总称。它所具有的经济功能催生了识别性价值、广告性价值和信誉性价值三种经济价值,这些经济价值又最终导致了营业名称财产权的产生。我国《民法通则》把营业名称权规定为人身权的一种,不利于对营业名称经济价值的保护和利用,应当修改立法将之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9.
附属商行为是商人为了营业实施的行为,商人从事的行为被推定为为了营业实施的行为。这一推定有利于法律的适用,而减少不确定性。附属商行为不限于营利行为,且不以法律行为为限,其内容广泛,无法列举,包括通知、履行等行为,是一种对营业必不可少的手段性行为。  相似文献   

10.
目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存在着政策、规定不完善、不合理,各部门管理措施不协调,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仍采用强制干预、设限管制等一系列问题。这种管理方式往往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推向了管理的对立面。因此,必须转变管理观念,把建设网络文明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宗旨和目标,将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采取政府规范管理与经营者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加强教育与引导,改革管理机制,实施规范化管理,以此提高管理效果。  相似文献   

11.
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自身,因为它(单位)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能相对独立地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单位实施犯罪是基于自己的整体意志,是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判定一个单位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不能以其是否是法人为标准,不能以其所有制的性质为标准。因此,国家机关、私营公司、企业以及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随着新《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公司、企业清算制度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对清算人②、清算义务人③等相关主体违法清算或怠于清算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亦逐步完善。然而在刑法规制层面上,则仅有妨害清算罪这一罪名,并且由于其立法之内在缺陷,未能完全反映当前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在刑法上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行为方式、时间要素、犯罪主体等构成要件方面入手,完善妨害清算罪立法,以期实现对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者受到欺诈,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公司、企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的形势是,许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并不依法披露其应该披露的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97年刑法中只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并未将其他不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因而对于绝大多数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无法施以刑罚。因此,为了有效地保障广大投资者及时获取完整、真实信息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六)》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进行了修正,从主体、行为方式、披露的对象等方面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4.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构成虚假破产罪主体的公司、企业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应当只能是法人公司、企业。虚假破产罪的行为内容不仅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至少还应当包括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认定虚假破产罪要注意其与妨害清算罪以及非虚假破产的普通逃债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公司、企业"内部人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点.应该从完备我国刑法罪名体系、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改革我国的资格刑制度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公司、企业"内部人犯罪".  相似文献   

16.
侦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 案件的特点,选择正确的侦查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和策略,侦查取证,以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7.
1997年刑法新增加了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于私营企业主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以及挪用资金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等问题,都存有较大争议。弄清这些问题,可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8.
维护食品安全是刑法的重要职责,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涉食品安全罪名。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分析,认为对犯罪分子生产、销售工业用牛羊油,并提供给相关食品企业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类型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罪与非罪的界定,要看私分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及发放手段是否具有一定的非法性。  相似文献   

20.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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