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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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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相似文献   

2.
准确概括罪名是正确定罪的前提之一,刑法第139条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作了高度概括,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本文试从试用范围,相关内容的界定等三个方面进行探析,以求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3.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由于该规定出台不久,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职务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以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界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比较复杂,包括过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不足;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事故的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原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形式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已独立成罪;新增加了“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罪名有必要更改为“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6.
刑法新增设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与安全管理秩序。该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并以“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为成立条件。犯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既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7.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相似文献   

8.
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贻误事故罪”  相似文献   

9.
解悦 《法制与社会》2011,(18):249-250
《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修改为“生产,作业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忽略了第三产业和多人聚集的较大型活动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建议修改为“在生产,经营,非经营性群众活动”。另外《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虽然新增加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但其缺乏对“迟报”行为的定罪处罚,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立  韩光军 《河北法学》2004,22(8):101-107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陈建清 《河北法学》2001,19(5):67-69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主观和主体等三个方面对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一刑法中的新罪名,进行剖析,其中就丢失枪支的原因对成立犯罪的影响、"及时"的 认定、"严重后果"的含义、本罪的罪过形式及主体要件等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就本罪的 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本文结合北京市大兴区的实际情况,并从法律文本出发探讨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内涵,明确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而理清了该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以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罪。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所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1〗但是毋庸讳言,本罪在主体范围,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认定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把握四个…  相似文献   

14.
毒品犯罪是指与毒品有一定联系的并且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中的特定犯罪。而贩卖、运输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4种行为之一。本罪为行为犯,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审判实…  相似文献   

15.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7,28(1):48-5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设犯罪的罪名应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本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中,客观方面需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本罪在与治安管理处罚及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犯罪发生竞合或关联时,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罪;立法上,本罪在入罪门槛、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一种 ,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有较大难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含义、该罪的犯罪主体及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及犯罪结果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吴玉英 《政法学刊》2007,24(1):73-77
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一个屡治不愈的“顽症,”严重地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而我国工程质量事故犯罪立法在犯罪主体、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定刑方面存在缺陷和弊端。为遏制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从主观方面、客观要件、责任主体、单位犯罪责任方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完善并增设危害工程质量事故罪。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取消对发生场所的限制、完善客观方面的表述、提高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扩大主体范围四个方面,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毒品犯罪。然而就立法而言,本罪并非完美无缺。本罪在罪名、立法模式以及刑罚等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建立较为合理的犯罪体系,以利更公正、准确的打击此种犯罪。  相似文献   

20.
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一个多发性犯罪,易与相邻其他类型事故犯罪发生竞合,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争议问题.而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缺乏深入系统探讨。下面笔者就该罪与日常安全事故犯罪、其他业务安全事故犯罪和基于公务的安全事故犯罪竞合情况进行逐一探究,期颐对此类问题的统一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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