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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具有现实基础、法理依据和程序功能,各国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立法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应采用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专章规定的立法模式建构小额诉讼程序规则,以实现案件真正的繁简分漉,实现小额诉讼的低成本和高效率,进而满足民事司法大众化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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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贴近普通民众,实现司法大众化为目标,是民事诉讼程序性改革的产物.我国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其中确立了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实现了对二审终审程序性挑战,这是利弊共存的制度设定,若无完善合理的救济途径支撑不但无法实现预期的案件分流目标,可能还会招致司法信用风险.本文结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从分流案件和便民司法的角度出发,思考在我国特定的诉讼环境中,整合和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另辟蹊径建构我国特色的附带完善救济途径的“调解与速裁”并驾齐驱的小额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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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小额诉讼的“二元标准”,决定了“对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一审终审,对非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并两审终审”的“双轨机制”的必然采用.这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提出了挑战,也大为抑制了设置小额诉讼机制的目标和意义,难以有效解决由于我国第一审程序区分性能薄弱而导致的诉讼拥堵和司法效率低下、品质低劣的状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构与纠纷自身及解纷诉求更具匹配性的司法替代性解纷机制,以真正体现其人性关怀和程序理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确定基本的方向,采用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不可取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有诸多不足,要从国情出发,紧随世界各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潮流,改革民事诉讼中的超职权主义,揭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正确方向,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简便、快捷、经济的方式解决小额纠纷的一种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各国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尽可能的为民众提供高效、低成本的救济途径是每个法治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如今也面临着诉讼拖延、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有必要构建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以改善司法环境。 相似文献
6.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口头化、平民化、简易化、非专业化,对抗色彩相对较弱,职权主义介入较多,以调解为主的特色,从而减少了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真正达到了"精审判"的目的,应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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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公民对司法的要求日益增多,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制度和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显得十分重要。由于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着天生的缺陷,使得很多的小额诉讼无法被纳入到司法的程序之中,加之对小额诉讼研究上的争议,导致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不是特别清晰。本文将通过辨析简易程序制度与小额诉讼制度的异同,明确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为简易程序改革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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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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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小额诉讼是当今各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共同趋势。美、德两国分别选择了独立构建、不突破简易程序框架的立法模式。本文指出相似的制度背景使德国模式对我国而言更具借鉴意义,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应先立足于完善现有的速裁机制,待独创小额诉讼的时机成熟之时再进行程序再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