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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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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2.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和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两项。(1)受害人本人误工损失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治扩大损失。”除本条规定以外,受害人为家庭主妇,在治疗期间因家务事繁多不得不雇人料理的,或者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受害住院不得不雇人经营的,对雇工费用,加害人应予赔偿。(2)陪护人员误工损失的计算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受害人过错角度研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适用的尤其多,即法官在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时让受害人承担比例不等的损失以减轻安保义务人的责任。但由于对受害人过错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而往往导致了判决的不确定性,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比的方式,将受害人过错情况类型化,希望对法官有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陕西石泉县刘矩问:在拐卖人口案件和盗窃耕牛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受害人家里派人找人或受害人找牛所支出的费用损失问题。这些损失费用是否能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本刊法律部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规定表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被告人)赔偿。在这里,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即包括被害人本人,也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其物质损失应是犯罪行为所造…  相似文献   

6.
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 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设立及其广泛适用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起了很大的积极…  相似文献   

8.
许明月 《法商研究》2005,22(4):47-51
传统侵权法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基本功能定位出发,确立了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普遍性侵权的大量存在,按照这一原则确立的侵权制度可能被侵权人用来谋求巨大的利益。由此形成的侵权制度在某些场合不仅不能有效地抑制侵权,而且还可能产生激励侵权的效果。这是因为侵权救济中存在着各种机会因素及其被侵权人利用的可能性。为防止普遍性侵权现象的泛滥,应当从宏观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作为社会控制对策的综合侵权控制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9.
赵元成 《法治研究》2012,(2):119-125
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登记机关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赔偿的范围内,才属于受害人在行政赔偿中的实际损失。这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不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登记机关在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确定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0.
[要点]农村拆建房过程中施工人(受害人)受伤引起的纠纷中,房主与施工组织者、施工人(受害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施工人(受害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马婷婷  罗鹏 《政法学刊》2007,24(5):44-47
违法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人,而且破坏了社区的秩序。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使受害人因违法行为作造成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使受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违法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受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因此,厘清其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背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宇珠问:我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1.甲某失火烧了7户农户的杉木,经济损失近4万元。但镇政府只对甲作了200元的罚款处理、7户农户认为此处理不妥,要求甲赔偿所有损失。请问:镇政府的处理是否欠妥,农户要求赔偿是否合法?2.某人乘车出差,途中在车上被抢劫400O元钱,但案犯一直未抓获。请问,按运送合同的规定,某人可否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了本刊法律团答:l.甲某失火烧了他人杉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即在甲某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侵权损害陪偿法律关系,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甲某赔偿损失。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并不因镇政府对甲某作了行…  相似文献   

13.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韩瑞  高武杰 《法制与社会》2011,(17):163-163
再审改判无罪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情形之一,国家赔偿标准主要有抚慰性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标准和惩罚性赔偿标准三种,我国国家赔偿适用的是抚慰性与补偿性相结合的原则。再审改判无罪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精神及社会名誉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现有的补偿标准不能有效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因此我国有必要将再审改判无罪这一情形适用惩罚性国家赔偿标准,同时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15.
2000年 12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此,结束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财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损失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赃”办法来解决的做法。这对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做法是一大突破,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但《规定》仍没有彻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仍局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及“财物被…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强调国家利益还是侧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都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都会受到犯罪人的侵害:在经济上遭受不同的损失,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痛苦,在心理上也遭到了极大的创伤。因此,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正> 财物损害,也称作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所有的财物,致使该财物遭到损坏或者毁灭,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国家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权行为造成财物损害应当依法赔偿。而正确计算财物损害的损失价值,是正确处理财物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前提。财物损害的价值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损失。价值损失的形式不同,计算的方法也不相同。下面分别加以说明。财物损害的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对直接损失的计算,就是求出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的量。在实际生活中,财物的损坏或毁灭所表现的价值量的改变,是  相似文献   

18.
通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现行法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可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技术上受害人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补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是为通勤事故损害赔偿之要害。理论上,工伤保险补偿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均属社会化补偿,不应存在竞合问题.社会化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存在学理粘连与制度剥离之逻辑亦不宜在竞合的框架下安排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情形自当随着通勤事故向交通事故的重新定性而实现其社会化补偿的自洽.同时受害人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权将随着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而得到重新界定与认可。另外.我们应当对制度跌宕过程中受害人权益叠加现象保持宽容与认可。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故意伤害行为的受害者只能请求有限的损害赔偿,不利于弥补受害人的真正损失。本文介绍故意伤害行为的概念及其处理方式、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及其在国内外的立法状况,从维护受害人利益、惩罚致害人等方面分析故意伤害赔偿导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提出可以在故意伤害行为的民事责任中增设有限度的惩罚性赔偿建议。  相似文献   

20.
从当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品责任立法的现状来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确定产品的职业提供者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有瑕疵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销售这一产品的有关者都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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