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物权变动与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物权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传统做法是采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所具有缺陷 ,在某些情况下其对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够充分。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则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建立以物权行为理论为主、善意取得制度为辅、以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的理论模式 ,这将能充分地保护第三人利益 ,并由此产生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2.
关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 ,物权变动也越加显得重要 ,而物权变动所带来的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亦成为焦点所在。具体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针对理论界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所持的四种观点进行了适当的评析 ,摒弃善意取得制度 ,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依托、特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完全客观化的模式对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4.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公信力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5.
自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理论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特别是在其存废问题上一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多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同时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所要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也不能通过该理论而有效地实现。与其对物权行为理论修补,不如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舍弃这一理论。  相似文献   

6.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宏观性、整体性式的方法论思考有助于深刻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在对第三人的保护上,应采取无因性原则,同时吸收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即排除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另外,物权行为理论应建立在平民生活基础上。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有其缺陷,而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上有其优点。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单一的形式主义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9.
物权行为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理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而物权行为无因性有无独立存在的价值一直被学者们争论不休 ,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  相似文献   

10.
物权公示与物权保护无关,物权公示源于保护交易安全和节省交易费用.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是明示权利状况,在交易中,当事人并不关心物权的变动过程,而物权变动结果其实是新的物权归属状态.因此物权公示对象应采权利公示说.交易安全是维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是否公示应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物权公示效力应仅在于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国家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受一国社会经济状况、法律传统和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民族精神的制约。基于对我国确定物权变动模式因素的考察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有两个争议焦点:登记和交付的法律效力,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对于前者,应廓清债权效力与公平所为的界限,在不动产登记中统一适用物权变动生效主义模式;对于后者,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不能把创设物权的契约归纳为债法上的合同行为,用债法合同规范予以调整。同时应使物权行为无因性和所有权绝对之间达到一个平衡,使所有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观点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各有其优点,相互间不能够彼此替代。为了鼓励交易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应当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兼顾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公示行为是物权与债权之间的联结所在,是债权变动为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它可以为债权的履行行为所涵盖,而没有必要把它再拟制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实践证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仅符合实践的逻辑,而且简洁实用,是较优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5.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物权在效力上优先于债权,原则上可坚持两点:其一,不论何种类型的物权均优先于债权;其二,不论该物权成立之先后均优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亦有例外情形,主要两个典型表现: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二,法律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考虑.由于存在着物权的绝对性、支配力、物权变动规则和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系化配置的需要,所以在设计物权的效力规则时,应当注意这些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契合无间.  相似文献   

18.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9.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都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以至于很多民法学者认为二者不能共存.但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也可以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在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并存时,二者分工协作、相互补充,共同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0.
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的限制,亦即对物权人享有的利益和行为自由以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限制。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限权模式合理、可行;限权范围全面、突出;限权目的明确、正当。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的不足是:物权限制制度并未充分体现国情、物权限制制度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