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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2.
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衡量与制度设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的转让需要顾及到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效力来实现于此。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和风险分配的不平衡。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做出妥善安排。由于抵押权是价值权,以价金物上代位为主导、追及效力为补充的抵押物转让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4.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在物上设定抵押权之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规定,但在解释适用中还有许多疑义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以(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为评析对象,就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而言,它是指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同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性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实现方法有关。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我国的抵押物转让立法变迁中提出一些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并在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问题和抵押物转让中如何平衡抵押人(转让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我国立法不应该再限制抵押物的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与物上追及力的共容是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是,该款规定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制度为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而抵押物转让价款物上代位的法律性质应定位为法定权利质权,基于比,笔  相似文献   

11.
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梁新奕 《现代法学》2003,25(6):113-116
传统民法上 ,抵押人处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使抵押物物尽其用 ,并实现抵押物交易价值的最大化。抵押权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出卖价金的物上代位性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目的在于为抵押债权提供信用担保 ,保护抵押债权的安全、实现资金的融通。现行制度体系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过甚 ,而对于抵押人与买受人的保护相对薄弱 ,导致平等的权利人之间利益失衡。我国担保法应当引入权利衡平机制 ,赋予买受人以物上代位权 ,谋求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抵押物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3.
住房金融巨大风险对强化房贷保险作用的现实需要,与旷日已久的所谓"强制保险"的法律困惑,形成了房贷险存与废的博弈。保险金物上代位机制使抵押物保险具有了双重保障机理,决定了抵押权人干预抵押物保险合同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利界限,银行放弃房贷险只是一种弃权行为;房贷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具有人身保险属性,其设定的目的是取代住房抵押担保,应与住房财产险分离而免于银行的强制;房贷险本身的设计缺陷和业务不规范行为必须全面矫正;须尽快加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  相似文献   

14.
陶丽琴 《法学研究》2006,(4):102-115
物上代位制度的创设同时具有价值权说和特权说的法理逻辑内涵。抵押物保险金为代位物,实现了抵押与保险的机制衔接,内涵特有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性。抵押权人主动援用该机制设定抵押权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但应使机制运行具有公平公正性;此机制中的保险强制应具体论证。保险和抵押机制有机衔接的关键是代位效力实现的规则设置,需解决代位物的特定化、担保价值的控制、担保效力的公示等实质性问题;法定扣押模式缺陷明显,抵押权人对代位物债权一定限度的控制规则更具合理性。物权立法必须对物上代位制度重新做出科学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15.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16.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7.
抵押物转让效力之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担保法第49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物转让之后,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均认为抵押权人享有遍及权, 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衡平方面,各国则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措施。抵押 权追及主义立场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并不合理,为体现民法的逻辑体系与街平 理念,有必要舍弃抵押权追及主义,而代之以物上代位主义。  相似文献   

18.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在依其与房地产开发商之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后,开发商未依约定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在买受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发商又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因而在同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存在物权,对此法律应当如何调整?尤其在开发商“恶意”抵押时,能否认定抵押无效,并以此来保护“弱势”的买受人呢?对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加以探究,为将来物权法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戴红兵 《现代法学》2000,22(6):69-72
本文认为重复抵押是抵押行为的重复 ,可导致却不等同于抵押权的重复 ,也不是抵押物价值的重复 ;重复抵押的效力取决于各次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和有效抵押是否超值 ;并对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几种特殊情况加以探讨 ,指出关于抵押权顺位立法隐含着有限制的顺位升进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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