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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2.
有关诉讼调解既判力问题,国外已有多年论争并形成了多种学说。就国内而言,尚未对此问题展开议论。国外对诉讼调解既判力的判断多以诉讼调解的性质为基础,诉讼调解既判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对调解的一次性解决纠纷之目的与调解过程之合意保障的政策性考量。依照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及未来的发展态势,肯定诉讼调解之既判力并对调解瑕疵通过再审途径予以救济,实为当今恰切之选择。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瑕疵救济模式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逻辑基础,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基本目标在于登记公信力的排除,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随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向复合性质的逻辑基础转换,我国登记瑕疵救济的选择也应从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一元化体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公司法及审判实践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救济程序,尤其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取消的法定事由、主张方式、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限、效力等制度进行预期和设计。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强制的瑕疵表现与救济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十种实体瑕疵、五种程序瑕疵。行政强制的救济途径是 :声明异议 ;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 ;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 ;行政补偿。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早已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是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形成的瑕疵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旨在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证公司交易的安全性。由于种种因素,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国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文章试从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的概况为出发点,结合我国股东会会议瑕疵救济的问题与现状,以期为我国股东大会会议瑕疵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7.
法院(官)违反程序法规定而导致案件瑕疵具有不可避免性。赋予当事人程序瑕疵救济权是治愈程序缺陷、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有力保障。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瑕疵异议制度过于粗疏,且忽视对审判权的制约等功能,以致许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因地制宜地吸纳域外立法例中合理内核,凸显当事人主体性地位,从理念、立法模式、程序规制和具体运作四个层面完善我国程序瑕疵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现实和制度上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庄妍  史芳 《法制与社会》2011,(19):40-41
当前,法院调解越来越受重视,各地法院逐渐在实践中形成了调解优先的做法。相较于诉讼,法院调解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碰到了很多现实的困境。实行调审分离,对法院调解加以必要的限制,营造一个权利救济手段多元化的社会,才能不断适应现实的社会需求。  相似文献   

9.
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内涵、性质、诉由以及权力行使主体等多个方面,结合公司法理论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了深入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10.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本文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进行简述的同时,着重阐述了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1.
孙瑜 《法制与社会》2013,(32):94-94,96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角度,分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及程序瑕疵的不同表现方式,并对无效股东会决议和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进行了论述,指出一些目前立法上不明确之处,希望对实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仲裁中调解作为一种复合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为我国《仲裁法》所确立,但相关立法条文过于简陋,有的问题甚至从未涉及,例如没有设置对错误的仲裁中调解的救济程序,从而导致仲裁中调解在司法实践中遭遇尴尬和窘迫。本文正是针对此立法缺位,从一个案例出发,思考构建错误的仲裁中调解的救济机制。对于仲裁中调解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错误,可以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仲裁庭的自我监督方式以及仲裁庭的自我补正方式予以相应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民事调解以自愿为核心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不存在强制性内容。调解的强制性以强制调解为集中体现,既包括程序上的先行调解,也包括实体上的法官裁定调解内容。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与大陆诉讼调解模式不同,但其先行调解的规定对大陆调解模式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应当承认调解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因素,从分析特定纠纷的性质以及诉讼存在的不便来看,应在我国大陆调解模式中设立强制调解。  相似文献   

14.
论公司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就公司决议瑕疵提出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制度,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和公司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但股东要将上述请求权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障碍,需要从扩大可诉范围、明确具体案由、规范当事人资格、完善诉讼担保制度、赋予法官合理裁量权、寻求多种救济方式等方面将这一制度完善,使之更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但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往往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已成定律,但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又是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关规定的缺失,使行政诉讼异化为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法院之间的“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严重弱化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督制约和社会和谐促进功能.基于现实的需要与发展,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具体包括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7.
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18.
试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文清  刘峻 《行政与法》2003,(10):115-118
调解是我国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因此必须在借鉴各国比较先进的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措施有:调解组织与审判组织分离,改革调解活动的启动和进行机制,完善调解的自愿原则,同时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效力、调解瑕疵的救济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9.
丁勇 《新法规月刊》2014,(3):116-128
我国现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由于实为“股东查阅权之诉”,无法对股东质询权等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直接关系的股东知情权提供充分救济,而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由于对程序瑕疵列举的局限性又难以成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应将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拓展至知情权瑕疵,决议是否应撤销不应取决于大股东、受侵害股东自身抑或“进行客观判断的股东”在得知该信息时可能的表决行为,而应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性理论”,只要公司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股东合理判断决议事项是必需的,即构成对作为决议合法性基础的股东参与权的侵犯而应撤销决议。此外,应减轻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排除与估值相关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发生的知情权瑕疵。  相似文献   

20.
丁勇 《法学研究》2020,(3):82-101
现行法套用民事法律行为范式,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确保原告救济,以信赖保护维护公司安定,最终却导致原告救济与公司安定及效率的割裂与冲突。这一冲突的根源在于,以瑕疵决议一律自始无效所提供的原告救济本身缺乏正当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应当按比例原则的要求,以瑕疵严重程度区分安排法律后果,从瑕疵决议效力这一源头上重建组织法范式下原告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平衡。仅在瑕疵特别严重时,才应自始否定决议效力,从而禁止其实施或在实施后恢复原状,否则只应适用决议面向将来无效、损害赔偿等柔性法律后果,公司由此可在更大范围内获得决议实施效率及安定。以此为基础,应取消现行“三分法”的诉讼类型划分,而代之以统一的决议瑕疵诉讼及诉讼期限。公司变更决议仅在排除特别严重瑕疵后方可实施并获得存续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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