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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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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学校,并无监护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应负过错责任,这是一致意见并已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学校所负并非监护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产生,源于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指定监护则需经行政程  相似文献   

3.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4.
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抢劫犯于双戈杀害的银行营业员朱亚娣之子王晨(二岁),其父先于其母病亡,为王晨的抚养和监护权问题,王家与朱家意见不一,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监护权发生争议,先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  相似文献   

6.
浅议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赔偿问题程丽华《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理论和实践中对此款中"但是单位担任监护...  相似文献   

7.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9.
关于联营的两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联营成员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联营成员仅限于“企业和事业单位”。从《民法通则》来看,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独资经营与合伙经营在《民法通则》中并役有被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全部外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能否作为法人设立,《民法通则》无明  相似文献   

10.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12.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实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首次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得以确立。从《民法通则》贯彻、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关于  相似文献   

13.
对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设立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因为未成年人  相似文献   

14.
设立委托监护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委托监护的立法构想王荣清,姜彬委托监护作为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监护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其概念可以表述为:所谓委托监护,就是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  相似文献   

15.
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刘培峰,任玉任何合同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体现。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极为重视.《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一个...  相似文献   

16.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有创新,也有问题.民法总则混淆了成年监护补足行为能力与对意思能力欠缺者保护的功能,在体系安排的逻辑上有不足.建议打破现有体系的束缚,借鉴荷兰民法典等的体制创新而规定人法.在法定监护人的选任上,草案仍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和次序,而忽视了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同时,应当规定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优先性,以及监护人的利益冲突机制.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应当支持、补充而非剥夺,草案第21条、第22条对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与第34条规定的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相冲突,应当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18.
陆仙 《法制与社会》2013,(12):70-7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
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施。①《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法学界长期盛行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合一论”,即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续期间一致,范围一致。②这种观点存在以下  相似文献   

20.
张某不应成为监护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本案被告方某的诉讼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如下:一.张某不应成为其非婚生子的监护人原告张某在起诉中主张基其作为小男孩生父的权利,以方某弱智,不利孩子成长为由,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地抚着,张某所主张的抚养孩子的权利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方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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