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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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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格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一个补充,主要用于竭制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绝对化,完善我国公司立法,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创设与确立,为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者滥用公司形式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设置屏障,而且有利于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在民商事领域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探索,我国公司法也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但就其本质精神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应仅局限于民商事领域,将其应用于单位行贿犯罪领域具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通过借鉴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责任主体时的适用标准应包括:主体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产生,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是现代公司制的三大基本原则。虽然公司法入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它也容易沦为股东(或董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入利益的工具,因此,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平衡公司的股东和债权入的利益,完善公司的法入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完善和补充。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我们应正确认识该制度中的股东行为及其适用条件,在实践中慎重权衡,审慎适用,这样才能体现该制度的价值,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公司可持续运作的一项法律制度,但是司法适用中的实施效果不尽满意。构建我国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合理界定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并从管辖法院、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执行程序的适用等方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法律制度、法学方法和社会发展等几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知道,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对这种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是以具体的制度来填补法律的漏洞,同时,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所在。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 ,我国已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 ,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实践中常见的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却无具体规定,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极为不利.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案例,其中15号案例表明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及效果,进一步完善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9.
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但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因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在公司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由于股东是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其权益必然会间接受到侵害。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允许,股东因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形式的诉讼,在公司法律制度上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认定上应当采用主观标准。在责任主体上,应当把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主体范畴。在第三人范围选择上,将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在责任承担方式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对第三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是在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它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揭穿 ,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机能在满足违背公平、公正理念条件下的摒弃。我国应该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以便健全和完善公司立法。  相似文献   

13.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人格独立和经济独立。独立董事应当不受公司股东、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影响和控制,基于职业道德和法律约束,着眼于公司长远利益,独立决策和判断。我国现行制度不能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应围绕独立董事事务所的建立,革新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从源头保证其独立性。建立独立董事履行职权的内部和外部支持体系,保障其可以独立、充分发挥职权。建立以监事会监督为主体、利益相关者监督为补充的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制度,进一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一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但该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尚存在一些缺陷,甚至条文表述还存在有歧义之处,从而使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需要对此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作简要剖析,以期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15.
企业法人是现代世界各国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是企业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对企业法人制度及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在完善企业法人相关制度立法的同时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各种人格滥用行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6.
郑子森 《工会论坛》2007,13(2):146-147
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理应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实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应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称谓并不科学,因它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们通常讨论的“公司人格否认”充其量称为股东有限责任除外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本的涵义为彻底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与国外的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内涵一致。当然,有时两者会有竞合,但两者的内涵和适用情形不同,并非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专门竞业限制的立法,且我国新《公司法》未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规定。事实上,对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规制很有必要。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体现在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中,主要涉及竞业禁止的内容、时间、地域、补偿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合理主要在于考察上述事项的合理性。因此,新《公司法》应合理规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19.
一人公司制度的引进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在公司人格、责任能力及其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理念和适用的新问题。基于企业的经济学原理和契约性质,法人性质的实在说和代理人理论较好地解决了法人人格的有机组织体、独立的意思和行为的论理基础,并由此扩展到法人独立的刑事人格、犯罪能力和受刑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的原理以及单位人格的部分否定都要求对现行单位人格的刑事否认制度进行反思。在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得追究其单位人格责任。  相似文献   

20.
法人实在说为法人的产生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说,但对法人的运作、法人的消灭等问题却无法进行解释.拟制说虽为法人侵权中的两罚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却在根本上否认了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无主财产说为法人破产制度,受益者主体说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管理者主体说为法人治理结构也都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证明.所以,对于法人本质问题应当持开放的态度,以利法人制度设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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