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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韦力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10(2):77-80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产生,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是现代公司制的三大基本原则。虽然公司法入制度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但它也容易沦为股东(或董事)逃避债务、损害债权入利益的工具,因此,需要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平衡公司的股东和债权入的利益,完善公司的法入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各国立法或实践纷纷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加以完善和补充。我国修订的《公司法》也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公司立法已趋于完善。我们应正确认识该制度中的股东行为及其适用条件,在实践中慎重权衡,审慎适用,这样才能体现该制度的价值,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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