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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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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证据学、心理学等角度阐述了勘验、检查笔录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以新的视角——勘验、检查笔录特点、形成过程、证明作用及诉讼证据的内在本质——重新认识其证据属性,提出仍应保留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观点,并就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规则及程序规则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方面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我们说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不是证据,而是证据资料。那么,证据资料同证据有什么区别呢?这种区别是多方面的。我们先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证据存在于调查之先,证据资料产生于调查之后。勘验和鉴定都是调查证据的活动。以这两种调查为界限,证据都存在于调查之先。比如,尸体的状态形成于勘验之先;毒物的状态形成于鉴定之先等等。证据资料则产生于调查之后。比如,勘验笔录产生于勘验之后;鉴定结论产生于鉴定之后等。第二,证据形成于案件过程或有关过程,证据资料形成于诉讼过程。案件过程和诉讼过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以刑事来说:犯罪分子准备犯罪、实施犯罪以及犯罪  相似文献   

3.
搜查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等都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措施 ,但是 ,刑诉法却未将搜查笔录规定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使这一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笔录 ,不能像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那样 ,在开庭审判、指控犯罪中作为证据使用 ,这不利于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因此 ,笔者建议 ,将搜查笔录列为刑事诉讼证据 ,理由是 :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 ,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 ,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  相似文献   

4.
检察笔录是检察机关办案中的重要证据载体。检察笔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电子笔录作为检察笔录的一种形式,专指经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言词证据和勘验、检查、搜查等情况作为诉讼证据收集固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是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记录,以电子文档和打印件形式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5.
王旭 《法制与社会》2012,(31):171+174
笔录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字记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做了重新界定,包括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共八种。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项都以笔录的形式为载体,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也都是通过笔录来反映与评定,由此可见笔录的重要地位。作为一名书记员,把笔录制作好则是我们不变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6.
立足于取证过程,无论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一种结果。而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制作的这些书面记录,则具有过程证据的属性。相对于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这些"结果证据"而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各类笔录证据就具有一种"过程证据"的性质。确定某一证据是否属于过程证据,主要不是看该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考量该证据是否对某一调查取证的过程事实发挥了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8.
对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资料的范围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中使用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两大类:其中会计资料可分为会计核算资料、会计相关资料和经济业务原始记录: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活动中,其具体形式与诉讼类别有关,可以有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调取(提供)会计资料记录等形式。鉴定资料的收集和提取应符合法定程序。餐定人在了解案件过程中所获得的其他信息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得出鉴定结论的直接依据;言词证据不宜作为鉴定资料;审计意见(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运用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应注意的问题张月满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它们对于查清各类性质的案件事实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减少运用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其作为定案依据的作用,我们在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认识并区分勘验笔...  相似文献   

10.
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问题研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法官对某特定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勘验、检查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行动指南”,也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依据。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以期为刑事诉讼实践,尤其是勘验、检查主体制作笔录提供理论方面指导。  相似文献   

11.
张熠星 《中国检察官》2004,(5):41-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对该条的理解存在分歧,对证据概念和种类的理解不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法列入七种证据形式中,例如: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有关案件的情况说明、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受案、破案登记表等。有的将其列为书证;有的将其列为…  相似文献   

12.
技术性证据,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发现、收集、鉴别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通过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只是从具体形式角度对证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些证据文书(多为篇幅冗长,且多见于证人的证言笔录)常常不是全文照读,而是节录宣读。这主要因为:一是这些证据文书中有与案无关的文字内容,即所谓“题外话”,证据理论表明其本身并不是证据,亦不应称之为“证据材料”和“证据来源”,所以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二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并且能够证明案件某一情节,但在同一份或几份证据文书中曾重复出现,因而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均予宣读;三是有些文字内容虽与案有关且无重复,但经过审判人员庭前审查和印证,证实其是虚假的陈述并不能证  相似文献   

14.
这里论及的证据材料,不完全等同于《刑事诉讼法》第42 条中规定的七种证据,更多的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侦查的展开以及对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起重要作用的证据材料。现场痕迹物证现场痕迹物证,是勘查人员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体、文件等勘验、检查中发现和搜集的由于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作为犯罪现场上的一种客观存在,它包含着丰富的犯罪信息,是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  相似文献   

15.
《法律科学》98年1期登载了裴苍龄同志的《论证据资料》一文(以下简称《裴文》),其独特的论证角度令人耳目一新。但对其中一些观点,也有商榷之处。一、关于“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也模糊了勘验、检查人和鉴定人的性质”问题《裴文》认为:“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勘验人、检查人通过勘验、检查活动制作出来的;鉴定结论也是由鉴定人通过鉴定活动制作出来的。”因此,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就“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就意味着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是制造证据的工作,也意味着勘验、检查人和鉴…  相似文献   

16.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缺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实践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远不止这七种,现行法定证据种类存在许多遗漏。  相似文献   

18.
论证据资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是反映物证的证据资料,并不是独立的证据。证据存在于调查之前,证据资料是在调查过程才产生出来的;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据资料产生于程序过程;证据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证据资料的产生却离不开办案人员的思维活动;证据是人认识的对象,证据资料是人认识的结果。区分证据和证据资料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据了解,有些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求书记员将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单独记录在调查笔录中,而不记录在法庭笔录中,甚至有的人民法院把这种做法作为规则明确规定下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首先,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做的记录,是全面记载法庭审判活动的诉讼文书。其基本作用在于将案件事实和证据固定下来,既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又是  相似文献   

20.
论证据资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裴苍龄 《中外法学》1997,(6):107-110
<正> 一、两种证据的质疑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共有九种(综合《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对九种证据的研究发现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有些“证据”是由另一些证据派生出来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勘验、检查笔录和签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监定结论都是由物证派生出来的,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能否同物证并列构成两种独立的证据呢?我认为是不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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