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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错误交付案从实体法角度看涉及到民刑法规竞合,从程序法角度看属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处置和衔接.法条竞合造就了对同一行为的不同法律评价,而由此产生的责任追究上的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对拒不退还错误交付之财物的行为,在民事上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并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的成立除了存在不当得利,还应当满足主观条件和行为条件.目前我国错误交付案的刑事救济制度不仅在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相关刑事诉讼制度也存在问题.为此,建议重新界定侵占罪;有条件地将情节严重的拒不退还错误交付案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民事和刑事救济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2.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专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直接受理民刑交叉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目前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具有管辖模式的多样性、司法理念的重刑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判断标准的抽象性等特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程序启动的困境和实体裁判的困境.民刑交叉案件的管辖应坚持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重构后的管辖模式应为"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并存,还有必要建立民刑交叉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3.
正本文案例启示:在买卖合同的送货人非法占有货物的案件中,判断货物归属,也即认定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的时间点,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刑法上判断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更注重实质控制;而民法较多承认观念上的交付完成与占有转移。这种差异将导致实践中刑民认定的表面冲突,但二者的价值内涵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4.
王琳  阳立兵 《行政与法》2007,(5):119-122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原则之一。目前,立法上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应当从明确适用标准和健全移送机制两方面完善“先刑后民”原则在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通过委托理财型受贿与合法民商事行为构成四要件的比较,从本质上厘清两者的区别;依构成要件分析委托理财型受贿罪与非罪的区分须判断对于收益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是否具有主观认识以及获取收益与利用职权是否具有关联性。最后从民刑交叉视角提出委托理财型受贿犯罪的认定建议。  相似文献   

6.
钱国  金庆微 《人民检察》2023,(10):65-68
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问题突出。在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方面,只要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符合民事再审事由,检察机关即可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当然具有证明力,而要从是否符合民事证据“三性”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要破解监督难题,在刑民程序衔接方面,检察机关宜加强案件初查,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强化刑民协同,完善刑事追诉和民事监督程序衔接机制;厘清“先刑后民”适用范围,完善刑事制裁和民事再审程序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7.
时延安 《中国法学》2023,(1):241-262
民刑关系问题的实质,就是对某一危害行为进行刑事违法性判断时,应否以及如何考虑这一行为在民法上判断的结论。违法一元论和违法多元论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犯罪是行为人对特定义务的违反,在解决民刑关系问题上应将民事义务违反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犯罪违法性判断的一个重要步骤。以义务违反为分析工具,应合理界定民刑关系问题的论域,进而明晰民事义务来源及其规范属性,并寻找可参酌的具体民事义务规范。民事义务违反的判断结论对相关犯罪违法性的证成具有前提性影响,不能将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作为针对个体性权益的犯罪进行处罚。民法和刑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调整目的,但并不影响两者在解释论层面的基本方向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8.
一、民刑归责的含义及意义归责,是指决定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应负担某种性质的责任。民刑归责,即在立法上决定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负担民事责任或负担刑事责任。显然,根据立法者既存的有效法律标准,行为归于民事者,即属民事侵权行为(还有违反民事义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①;行为归于刑事者,即属刑事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和刑法都致力于保护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究竟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②对立法者来说,是一个复杂的归资判断过程。…  相似文献   

9.
正当化事由的刑民关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骏 《法治研究》2013,(11):109-115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是在不法类型判断基础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定位明确,判断严谨。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往往被混入免责事由之中,定位游离,功能弱化。要对正当化事由进行刑民关系考察,在民法上就必须切割"违法性"与"过错"。对于"明定"的正当化事由,在解释论上要尽可能消解刑民规范冲突以维护其"互通性"。就"续造"的正当化事由而言,效力局限于其被认定的法领域,并不当然在其他法领域有效。  相似文献   

10.
民刑冲突是法律冲突的表现之一,其困惑在于法律适用上的难以选择。总结民刑冲突现象有两种:一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二是合法与犯罪截然对立的民刑冲突现象。民刑冲突现象的产生原因关键在于平等的个体于内在理念上的冲突:即,民法的个人权利保护与刑法的社会利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至,也是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民法优先”是契约精神在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中的必然选择。实践中应具体考量社会公正、功利主义、社会效益、从严解释四个价值导向。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判决在先而刑事判决在后的情形下,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左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先的民事判决予以纠正。■案号一审:(2009)津法民初字第1700号再审:(2011)渝五中法民提字第13号  相似文献   

12.
刑民交错案件的司法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民交错,是指在案件中当事人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与民事关系构成要素的客观现象。其基本形态主要有刑事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交错,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行为的交错,刑事犯罪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交错,以及刑事犯罪与民事合法行为的交错。在界定刑民交错案件中,要综合运用民事分析法和刑事分析法。  相似文献   

13.
王瑞 《河北法学》2012,30(6):99-100,101,102,103,104,105
中国古代存在规范意义上的民商法,中国古代民商法是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保守法律体系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从属与次要的地位,民商法典始终没有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并且,民法与商法规范也是不加区分地混在一起.中国古代民商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从相对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14.
基于公权优于私权和效率优先的理念,立法者设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就目前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与判断、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等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15.
王本元 《法制与经济》2010,(13):98-98,102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直接的财产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然而,对于劳务类不当得利是否能归为不当得利进而得到法院立案认可,在现实中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务不当得利也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相似文献   

16.
合同履行中的给付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实为同一概念,给付包含确定目的的意思表示和增益他人财产的给予行为两大要素。给付是当事人实现创设或终止拘束关系目的的自治工具,法律原因与给付目的是同一概念。因此,确定给付目的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可以作为教义学上的分析工具用于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当事人范围和内容、当事人追寻给付目的的方向和实现与否判断的标准。落实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论,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没有合法根据"即给付的目的落空及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而非得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时,应以"取得不当利益"为出发点,以当事人初始取得的利益扣除因合理信赖取得有合法根据而蒙受的损失为最终返还数额。  相似文献   

17.
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之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对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进行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对不当得利予以规定,刑法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故而在此意义上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似不应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出现将民事上简单的不当得利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或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简单地按不当得利案件处理的情况。本文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  相似文献   

18.
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涉及生效民事裁判撤销、涉罪合同效力认定、财物处置、执行竞合等问题,涉及问题多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质效。通过对此类案件生效民事裁判应被撤销的论证来解构检察监督之基础,继而探索构建一体化处理模式,将检察监督嵌入一体化模式程序中,为民事检察工作的精准化提供新契机,提高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的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9.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20.
对诈骗犯罪刑民竞合交错中的刑民责任,既从静态上分析了相互的影响,又从动态上阐述了责任的转化。就内部性牵连交错而言,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被骗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就外部性刑民牵连交错而言,担保或代理责任的履行,原则上不影响对诈骗人的定罪,诈骗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害人与担保人分别承担过错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则原则上承担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另外还分析了诈骗犯罪中刑、民诉讼时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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