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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3.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根据新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逮捕人犯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需要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按照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党委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将执行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5.
<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此条部分内容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使公、检两机关不可避免的产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于永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十几年来,这一规定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8.
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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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辑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的权利。正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对有效地制止人犯逃跑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可是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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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使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其使用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在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逮捕的三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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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强奸案件,经过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遂决定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错误,导致错捕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否给予刑事赔偿?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刘捷刘捷同志: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将在较长时间内剥夺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可见,人民检察院在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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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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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 《经济与法》2001,(1):20-23
我国告知制度最早产生于刑事司法范畴,而非行政领域。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以内告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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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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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保证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逮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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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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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应告知被害人。笔者以为不妥:   首先,撤销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如不告知被害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知情权。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有权利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案中的重大事项。逮捕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就表明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变更甚至撤销逮捕措施,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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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规定的强制措施,逮捕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为保证批准或决定逮捕机关正确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要求批准或决定机关具有中立或超然的地位,其目的是保证逮捕的正确运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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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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