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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显著待征之一是经济的证券化。因而,保护、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增加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本文拟就此罪作一探析。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特征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证:(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  相似文献   

2.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一、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前者是指对公司或管理机构具有信托义务的特殊身份人员,后者是指获取内幕信息手段不正当和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员和期货交易的内幕人员。《解释》中规定的推定事实与犯罪行为事实存在交叉导致了认定的极大混乱。  相似文献   

5.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规定为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而关于非法获取人员的范围与认定标准等都欠缺详细的规定。依据立法规定,并参照外国法理论,非法获取人员应是指除内幕人员外,可以凭借与发行公司或内幕人员的关系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对非法知情人员,美国判例则创制出了"信息泄露理论"与"盗用理论"以规制该类人员的内幕交易责任。对内幕人员的配偶与直系血亲,中国法应明文规定其相关责任,并利用"信息泄露理论"进行规制,而对其他以非法手段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则不妨适用"盗用理论"以进行惩治。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自然人主体划分标准不合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能限定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能扩大到以偶然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建议行为"不是内幕交易罪行为方式之一;本罪是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中国民众投资理财观念的不断增强,证券交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形式。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日益频繁,且呈现出行为方式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出台了第一部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司法解释。由此,结合美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法规和案例,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中所涉及的关于内幕交易罪客观行为规定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是世界各国证券、期货立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要有效遏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类法律体系 ,及时公开内幕信息 ,重视对内幕交易的现场监视并及时展开调查 ,重新界定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10.
证券领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体特定、犯罪被害人不特定、有交易记录可查、与其他证券犯罪特别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互交织、犯罪黑数突出等特点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侦查中可通过顺查、逆查、中间查、外围查等途径找出犯罪嫌疑人 ,同时要注意运用讯问、询问、调取等方法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  相似文献   

11.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出于加大打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犯罪,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之后增加了第4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相似文献   

14.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罪的因果关系,实际上讨论内幕交易罪是以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我国学界对内幕交易罪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要件存在争议。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即使有的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利用”,甚至有的明文规定为“知悉”,其内容应该蕴含“利用”的意思。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定性问题也存在争议。证明“利用”内幕信息需要刑事推定,可从行为人的交易时点、交易习惯和资金走向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导致了众多的不良后果和交易风险,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管措施.我国已经构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立法体系,然而这种法制体系仍然具有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加以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7.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归纳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比较适宜。本罪的立法对于保护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促进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未公开信息是指,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范围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正确认定本罪。  相似文献   

18.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由于行为隐蔽、专业性强,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侦查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本文以“杭萧钢构”案为样本,在剖析该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对其侦查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20.
由于内幕交易案件专业性强的原因,司法实务部门一直以来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存有困惑,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认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点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构成了内幕信息的敏感期,法定内幕人与非法定内幕人的认定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内幕交易行为以类型化固定可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内幕行为的综合分析,有助于解决该罪认定中的常见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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