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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授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该项权力的内涵易生歧义,且与法治行政的若干理念、原则与制度格格不入。宪法和组织法应删除规定行政措施的内容,将其归属于行政立法权和决定、命令制定、发布权范畴内,依法理顺行政机关抽象行为权的内部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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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有法可循且有权威解答,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但是有"厅".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的设置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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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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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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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至今未予定论,有关法学教材亦无明确的闸述。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法定关系的模糊,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联络上下级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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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谢洪俊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工作已经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化的轨道。如,人大监督,有宪法、人大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依据;行政监督,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行政监督条例、审计法等法律依据;司法监督,有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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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范人民法院设置、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以何种组织形式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以及审判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及职责作出规定。因此,两部法律在人民法院的规定上存在交叉内容。从理论角度分析,交叉内容应当是一致的。但由于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且发展亦不同步,因此,现阶段两部法律的交叉内容有相异之处。立法上的差异给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及当事人参加诉讼造成了困扰。在锚定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的基础上,对交叉内容进行分析、厘清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提出消弭差异的建议,以供立法完善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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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地方民事立法权限划分初探田建华在我国,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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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被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法律上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被任免,其理由是:
一、从类比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秘书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于法律规定区县政府不设
立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就兼有秘书长的职责,因而既然能任命政府秘书长,也就应该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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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将主席、副主席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笔者认为,人大主席、副主席虽明确为主席团成员,为严格依法办事.仍需经大会选举这一法定程序进行确认。法律对主席团产生的规定是明确的。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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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工作比较重视,抓得比较认真,而对“两院”有关人员的任免重视不够。《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十四项职权,其中第十一项规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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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监督法对撤职案的提出主体、处理、审议和决定作了规定,明确除“一府两院”、主任会议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撤销个别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由该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两院两长”以外的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职务的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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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工作部门长期借调的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宜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而且,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与人大常委会任职回避的范围需进一步明确.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因为地方国家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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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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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