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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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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丽 《行政与法》2006,(4):50-52
在全球化的整体背景下,法律领域掀起了全球法治化与法律全球化的热潮,本文认为:对于提出并贯彻“依法治国”的当代中国,加入这种全球化运动的渴望和实践是法律在这片土地上实施、运作的动力之一。然而,由中国社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造成的“乡土化”法治障碍却成为对抗“法治全球化”的一股暗流。要调和这种矛盾,焕发法律的生命力,最佳选择正是构建强调“和谐”的现代化法治社会。“和”的哲学思维和方法论既是中国传统价值理念在当代的回归,也为处理好全球化和乡土化的关系提供了方向和途径。  相似文献   

2.
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形成并延续了几千年的礼治秩序,但随着社会转型和新农村的建设,乡土逐渐发生异变,后乡土社会逐渐成型,伴随传统乡土特征的礼治秩序也随之逐渐解体。在新的法治秩序构建的过程中与传统礼治秩序发生冲突,需要从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制资源和良性秩序四个方面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萨维尼为19世纪历史法学流派的先锋人物,其提出了德国法构建中的民族精神性,即认为法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给自足与自我演进的过程.乡土中国法治进程举步维艰,个中原因不外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面对冲突,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的进程应当认真品味萨维尼“民族精神”的法哲学思想.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全面分析《中国古代“法治”质论》一文的基础上,对《质论》文中的基本观点提出了笔者的质疑,并根据笔者的理解对这些观点给予了针锋相对的反驳。本文认为,“法”必定要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和社会经济状况的需要,我们必须把“法”置放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才能对“法”的含义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因而古代的“法”与现代的“法”内涵不同乃是不证自明的结论。因此,我们也就不能从现代的和西方的立场去看待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而要明确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在实质内涵上的区分。接着,笔者对《质论》着力批驳的“本土资源说”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内涵界定,指出“本土资源说”不涉及我国的“法治传统”, 它强调要从当代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创造、积累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服务。“本土资源说”只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它讲的是一个法治道路的问题,我们不能在标签的意义上看待“本土资源说”  相似文献   

5.
陈亚飞 《法学》2023,(7):16-29
20世纪90年代,随着伯尔曼著作中译本面世,“法律信仰”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词,但进入21世纪后,“法律信仰”论遭到广泛的批评,被认为只是对于伯尔曼学说的简单附会。然而,相关批评忽视了蕴含在“法律信仰”论中的真理颗粒,即内在于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当代法律实践中的法律的教化性质。正是由于我国当代法律的教化特性,使马克思主义信仰、传统美德,以及现代法治精神能够有机地、辩证地统一,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平稳转型,避免了西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因整全性价值秩序裂解导致的一系列恶果。“法律信仰”概念正是对我国相关历史传统,以及当代实践的自主性表达,是我国法学自主性话语体系发展过程的重要成果。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历史资源,尤其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的重要任务。本文从法治概念的探讨入手,罗列出我国法治建设思想的文化基础和历史资源,包括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法律的秩序路径、道——中国法共通原理和清官司法的出场,最后指出该文化基础和历史资源对我国现今法治社会建设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选择“法治”这一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有着其内在的逻辑。法治,善法之治,其核心价值是自由,故其以保障自由为本能,为关怀自由而合理限制自由。法治,正义之法,其基础价值是秩序,故其以维护秩序为己任,依正义而甄选秩序。自由与秩序是矛盾关系,法治为两者的对立统一、实现和谐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属后发外生型进程,相对于西方的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它表现为人为的强劲推进力,而伴随这一历史性变迁的,就是中国急剧的社会结构转型——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化。其间,德治秩序的解崩与法治秩序的构建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重新定位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时代性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法治与德治给予应然的关切和实然的解析,并由此阐明笔者对“依法治国”内涵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明确提出,我国的法治进程得到不断推进。但是,“人治”观念的影响、民主政治的不健全、道德与法律在法治进程中同时并存、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矛盾、乡土社会实施法律的艰难以及法的实效的不理想却造成我国法治进程比较缓慢。因此,我国应加强“法治”观念,真正使民主制度法律化,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促进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实施,尽量通过提高立法技术等措施保证法功能、目的的实现,进而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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