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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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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将配偶权写入其中。随着中外文化不断交融、学者对婚姻关系的深入研究及社会对于婚姻关系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包二奶"现象的层出不穷,因配偶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尽管我国立法尚未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本文试图立足于《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我国在婚姻立法上完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以法律手段对"包二奶"的行为加以有效的调整,从而使配偶权的被侵害者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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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一直是近年来学者们争论的热点,所谓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基于自己的配偶身份而对另一方享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目前,破坏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内部侵权型和外部侵权型。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对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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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断裂”社会,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第三者”现象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夫妻中过错方侵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婚姻家庭安宁权。除利用传统道德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外,还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弥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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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配偶权制度由来已久,它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特殊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构成或者反映了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志。无论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事实上都存在着配偶权,司法实践也确认有配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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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权中的相互扶养、扶助权及同居权。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经历了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之演变。确立侵害配偶权精神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的内在要求、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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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权就是指男女双方基于合法的配偶身份,都平等享有的同对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对同居权的救济,是保证这一权利得以实现,免受侵害的保障,是实现婚姻本质属性,维系婚姻和社会稳定,引导当事人行为,保护婚姻当事人和制裁侵害人,也是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必要.其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救济和刑事法律救济;请求共担家事、请求共同性生活和请求共同居所的法律救济;外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内部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和共同侵害同居权的法律救济.本文指出只有建立起"民事与刑事救济互补、财产与非财产救济共施、婚内与离婚救济并重、单方侵权人与共同侵权人同咎"的法律救济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对同居权全面有效的救济,保障同居权这一重要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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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圆满对社会意义重大。可如今社会上摧毁婚姻基础的不良现象屡屡发生,其中最具摧毁力的就是"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对婚姻保护存在不周。为顺应形势,本文将就受害配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本文将提出我国应设立配偶权,使受害配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维持我国现行法律稳定的情况下,也可对"名誉权"进行扩大解释,认为"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是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以此支持受害配偶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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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和社会形态逐渐发生改变,社会大众原有的价值观被人们摒弃,但是目前的新的价值观还未形成,而是向着多元化发展,这种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人们原有的婚姻家庭体制、伦理道德以及家庭观念造成重大影响,在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逐渐增多.很多的重婚、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婚外情行为的出现对和谐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配偶权和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救济机制还未形成,受侵害者难以适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虽然新婚姻法出台三个司法解释,但是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配偶权,基于这种现象,本文研究配偶权的状况,希望能为当代婚姻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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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更凸显出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着重对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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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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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忠实义务与隐私权保护——承认配偶权前提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绝对权,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利,是相对权,其权利内涵不包含忠实义务,法律对配偶权的救济只能是禁止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因此,不能以侵犯配偶权为由否认侵权人的隐私权,不能以侵权人违背了道德准则而否认其应受隐私权保护.法律可以对婚外性行为予以调整,但配偶权的设置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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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主要功能有:从经济上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保护离婚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离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完善的地方包括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以及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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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是一种独特的利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利益具有正当性。法律应当确立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公平竞争权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特定的内容和实现方式 ;公平竞争权补充和产生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侵害公平竞争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应建立完善的公平竞争权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