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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体例,表现了作者独特的历史眼光。太史公撰《史记》的本旨,在于通古今之变,求治国之道,《史记》五体均是为这一总目标服务的。某人入本纪,某人列世家,某人载列传,都是根据人物对历史演进,国家盛衰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决定取舍的,而与作者的褒贬倾向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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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继《<史记>体例平议》(上)之后,选择了若干具有典型意义,且颇有争议的篇目作了具体分析,进一步说明了太史公撰《史记》的本旨,在于通古今之变。本纪、世家、列传三类人物传记在体例上的安排各有其标准、要求,与名号无关,也与作者的褒贬倾向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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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史记·循吏列传》,其中“李离自罚”的史实颇令人深思。春秋时,晋国狱吏李离审理一案子不慎误判,杀无辜一人。按晋法中“不当死者被杀,狱吏要抵以性命”之规定,李犯的是死罪,他懊悔不迭,为谢罪天下,他一面令手下人将自己关进狱中,一面请求主公对他秉公执法。可晋文公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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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监督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御史制度,开始的御史只是记录历史的官员,先秦时期,天子、诸侯、大夫、邑宰都有御史。国君置御史,见《史记·滑稽列传》:“执法在傍,御史在后”;大夫置御史见,《史记·孟尝君列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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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的《史记正义》佚表明:《博物志》的资料是推考司马迁生年的唯一原始资料,也是司马贞、张守节共同依据的史料。据此推算,司马迁只能是生于武帝建元六年而不可能是景帝中元五年。由此推考,《游侠列传》等五篇赞语中的“太史公”应是司马谈而不是司马迁,这些篇目的写作应自司马谈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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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 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 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好”之心即各种膨胀的私欲与犯罪的关系,而《为吏之道》则直接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贵货贝”之类的乱欲,这就点明了犯罪的人性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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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典狱长官,一向秉公不阿,执法如山。据《史记·循吏列传》载:有一次,他在审阅过去的案件中发现一起错判死刑的冤案,便立刻脱下官袍拿着绶印,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到晋文公处请判死刑。晋文公见了,慌忙下座为他松绑,说:“官职既然有贵有贱,处罚也当有轻有重,再说这件案子是下面官吏弄错的,并不是你的罪责。”李离长跪不起,说:“臣下占据的官职最大,从来也不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的俸禄最多,也从没有分给下属一点利。今天我有了过错,难道就可以推卸给下属了吗?请判处死刑吧!”晋文公听了,不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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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是司马谈、司马迁父子两代人毕生心血的结晶。这一点,前人早已指出。《隋书·经籍志二》:“至汉武帝时,始置太史公,命司马谈为之,以掌其职。……谈乃据《左氏》、《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接其后事,成一家之言。”《旧唐书·经籍志上》:“昔马谈作《史记》,班彪作《汉书》,皆两叶而仅成。”晁公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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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公是官名,司马迁出仕是由于父亲的保举;司马迁与李陵交往始于太初二年之前,司马迁遭祸是因为武帝的私欲、多疑和喜怒无常;征和二年,《史记》已基本完成;《史记》他作主要集中在司马迁受刑以后的七八年间,作始终坚持作史“至太初而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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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孙叔敖是春秋时期楚国的贤相,亦是《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第一位清官。他从小胸怀大志,勤奋好学。后被引荐给楚庄王,楚庄王任命他为楚国令尹,即丞相。相传在他刚任令尹之时,曾受到一位老者的教诲。当时,文武百官、亲朋好友乃至普通百姓都纷纷前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