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我国当前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面临的理论困境是:"理性人"假设背离了少年刑法的立论基础;报应主义刑法理念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面临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主体困境,即少年定罪主体并不独立,以及法律依据上的困境,即少年犯罪与普通犯罪适用同一种犯罪构成。构建独立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逻辑起点应为少年犯罪人。围绕少年犯罪人人格建立的少年犯罪定罪机制具有构建少年刑法的理论价值和预防少年犯罪的实践价值。独立少年犯罪定罪机制的方案设计可以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的犯罪构成,建立一套少年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事实"和"保护性"为要件。"犯罪事实+保护性"的构成要件与普通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互独立,相互衔接。  相似文献   

2.
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犯罪论的基础。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称之为犯罪,是因为与行为有关的要素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客体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人)。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单位是人格化了的组织系统。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根据犯罪时的心理态度的不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的外在的表现,包括行为、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活动赖以存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等要素。犯罪客体是主体的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模式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的影响。然而,犯罪构成概念的使用和体系的设置与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概念和要件之间存在着矛盾、竞合、不相协调等问题,本文拟就此提出几点质疑。  相似文献   

3.
“三性”犯罪论的构想,源于笔者对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的理性思考,是以承继“四要件”为基,以借鉴“三阶层”为辅完善犯罪论的体系性构想。在路径选择上,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层次构建上,以“三特征说”为基调,注重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间的协调对应,以社会危害性要件、刑事违法性要件、应受惩罚性要件为犯罪构成,采顺序排列,递进判断,突出强化“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属性和实质要件定位。在内容充盈上,首先完善社会危害性要件内涵,以客体要素和程度要素作为评价要素;其次调整刑事违法性要件归类,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为正向结构评价要素;最后厘清应受惩罚性定位,以刑罚要素和阻却要素作为反向结构评价要素,从而形成“三性”犯罪论,以期为理论与实践互洽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美国"犯罪的一般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低的自我控制"和适宜的机会相结合的产物。该理论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将犯罪机会纳入犯罪成因系统内。具体而言,未成年人经历不良社会化过程,导致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形成犯罪性;具有犯罪性的潜在未成年犯罪人在合适犯罪机会的推动下实施犯罪,成为现实未成年犯罪人。对此,应当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性的形成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机会两个层面来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5.
段泽林 《法制博览》2014,(2):130-131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①以不作为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称作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以及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等具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犯罪对象无法取代犯罪客体,发挥后者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犯罪客体有助于揭示犯罪本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础要件,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7.
陆霄雁  张德元 《法制博览》2013,(1):179-180,178
关于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问题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列举王某与周某预谋盗窃本单位钱款,周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王某盗得单位保险柜后将其藏匿于单位储藏室的盗窃案件,提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以及王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对犯罪未得逞的立法规定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对犯罪未得逞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观点进行论述,论证犯罪构成要件说的科学性。列举"否定说"、"否定说"观点,论证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8.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共通之处。同时,无被害人犯罪主张对属于该范畴的犯罪作轻刑化或者非犯罪化处理,但如果这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仅不能作如此处理,还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这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为当代刑法体系孕育了一场知识蜕变的大变革时代。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等犯罪的基本特征相继发生变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体系的量变也在发酵,旋即策动当代刑法体系的演变态势。但有待澄清与厘定人工智能犯罪这一前提问题,以明确当代刑法应对的逻辑基准。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的交互与碰撞不止,加速呈现这类新型犯罪的规范面貌与轮廓。对于“工具型”“对象型”人工智能犯罪,要兼顾传统罪名、特别是计算机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的关联性与“扩张适用”潜能,分别确立“嵌入式”“特定式”应对逻辑。对于“独立型”人工智能犯罪,宜倡导“建构式”的理论应对机制,防止因刑法规范供给不足引发刑事风险的外溢;特别是立法完善不宜搁置不前。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