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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众多的企业集团脱颖而出。上海轻工系统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过程中产生第一个企业集团以来,至今已有22个企业集团相继成立,形成了上海轻工企业组织形式的新格局。22个企业集团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企业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并对成员企业(也是法人)在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持有不同程度的集中权利。第二种是联合各方以入股投资的方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其法人往往由联合各方推荐的代表,经主管局批准后担任。第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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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逐步发展,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联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横向经济联合的法律形式可分为法人型联合、共同经营型联合和协作型联合。法人型联合是指联合成员共同投资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经济实体的联合形式。以这种形式组成的联合组织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独立经营的权利,在法律上享有法人的地位,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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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2)
企业集团是若干个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依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企业群体,是谋求统一规划、协调利益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性组织。自1988年起,我国企业集团进入发育阶段。这一时期的企业集团是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联合;公司资产、经营一体化;通过控股形成母子公司的格局,不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与支配,由协商关系转为决策关系,发挥企业集团核心层的指挥作用与辐射力。这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各方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文仅就我国企业集团的几个法律问题略谈如下: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集团在法律上的人格。我国现有的企业集团不是单一类型的经济组织,要想笼统地说明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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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出现了企业集团这一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企业集团已近2000家,“八五”期间国家计划组建100个大型企业集团。目前,企业集团已成为十分流行的企业组织名称,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企业集团概念不清,法律地位不明,造成了人们认识上和实践中的极大混乱。本文拟对企业集团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一些探讨,以促进立法,使企业集团依法健康发展。一、国外企业集团概念和法律地位的探讨及启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企业组织形式大致上经历了自然人独资企业到自然人合伙企业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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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目前企业集团已逾千数.企业集团的组建,为增强企业活力、完善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也有一系列问题存在: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经济联合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如何处理?怎样防止不求实效、一哄而起?怎样加强企业之间的凝聚力,保持联合持久性?等等. 一、什么是企业集团?有何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大型企业为骨干,由一定数量的,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等单位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谋求统一规划、协调利益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性组织. 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一)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参加集团的单位,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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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之间的联合经营。我国《民法通则》第三章对其主要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打破地区、部门间封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联营体。《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对新出现的联营体已显得过于宽范,笔者就几种比较特殊的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1、混合联营体的法律责任方式。混合联营体俗称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是指联营体中包含有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三种联营形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联营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由于这种联营组织中不同性质联营体的民事行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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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治理,主要仰赖政策与法律。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也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法律对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有着独到的优势。现代性法律中具有促进型结构的规范类型的集合,可以概括为"促进型法"。英美法系限制干预型立法以"稳定"促进发展,大陆法系国家依法调控型立法以"鼓励"促进发展。"促进型法"具有内在的促进发展的特定规范结构,是专门促进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抽象性、类型化的规范概念,既有核心内核和中心体系,又有边缘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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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业在我国是发展时问短、发展速度较快的一项产业,主要是指由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和仲裁服务等组成的现代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既能产生直接的商业价值,又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防火墙”、“灭火器”和“外脑”,其通过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间接产生的经济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同时,法律服务业还承担着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等特殊的社会使命,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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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调整企业集团的规范,多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布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零散,并且权威性也不够,其中的一些规章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在适用中也没有可操作性,尚不能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立法的滞后使人们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有人把企业集团混同于联营,认为《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体的三种规定,是分析企业集团的主要依据。有人认为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企业或联合式,则企业集团具有法人资格;若企业集团的组织模式为合同式,则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把企业集团视为法人,则会产生“两级法人”之说,此说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精神,导致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责任的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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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过程中,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企业集团能否沿着健康的轨道发育和成长 对我国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组建企业集团有几个法律问题亟须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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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联合的紧密程度,把联合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三种。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民法通则》,根据联营是否形成独立的法律实体,把联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合同型三种。三种联营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承担责任时形式也各不相同。一、法人型联营承担有限责任。《民法通则》第5l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条件的,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法人式联营是指参加联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在保留各自法人的前提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联营企业法人,享有民事权利主体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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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态是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既模糊又混乱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应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它在法律形态上属于法人 ,村法人所有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形式 ,它并不与公有制相矛盾。明确村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可以以现代企业制度和成员权为基础 ,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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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余向阳企业集团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就中国特色的企业集团来说,其法律概念应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基于统一管理而组成的经济组织。它与人们经常提及的西方国家的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等现象有着或多或少的共性。但西方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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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入世使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国际、国内竞争。为壮大规模、提高竞争实力,许多企业将选择企业集团这一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为此,本文探讨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法律特征,企业集团形成、运行实践与公司法、企业兼并法、反垄断法的完善,企业集团成员公司破产债务的处理等问题,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据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集团法制建设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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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框架下,国有企业(除国营企业外)、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均是民营企业,它们可以自由选择法定模式,例如合伙、法人或公司。除合伙外,只要投资人的财产能够与法人的财产分离,从保护公共利益来说,法人的财产就是公共财产。只要企业符合合伙、法人、公司要求,任何企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和承担同等税赋义务,而不因投资来源有别而给予各种经济成分或身份。不同经济成分的所有权汇合成法人或公司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因为一旦投资人资本或财产到位,其财产所有权必须转换成法人或公司的股份或股权,就此,原先的所有权即刻消灭,原所有权亦不得主张其所有权权利,而只能主张其股权权利。正因为如此,法律重视的是所有权或法律地位,而不是经济成分,因为不同经济成分投入到法人或公司后,其所有权将融化为法人或公司本身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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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