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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传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25-29
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与实施,对个人信息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渐被认可,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思表示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通过信息特性划分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分别设定相应的授权方式,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模式,对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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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是人们为了应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危险以及由自然界带来的灾害而创建的运用社会力量分担个人损失的制度.保险活动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的一项具有商业性质的法律活动,保险活动的开展必然会关涉客户的个人信息,然而,对于保险活动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现行的立法却鲜有提及.并且,现实的保险活动中侵害个人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了相应的私法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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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内金融创新不同于传统内地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业务创新,它同时带有国际性、开放性特征。金融私法强调金融市场所有的交易主体地位平等,着力融入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金融私法制度利益衡量体系。在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利益取向将更加倾向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知情权、隐私权。从金融私法的规则逻辑出发构建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即在自由贸易港金融消费者制度利益保护体系完善的基础上,跳出传统金融管制的思维范式,强调自由贸易港金融创新需要更多转向包容性监管,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法律制度引导与市场内生自律机制的合力保障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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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3)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APP为了全面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订立了“半强制条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立法保护滞后,实践中也面临重重困境,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为此,需要从动态多元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时代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以完善法律规范为解决路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网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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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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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5):131-142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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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比较笼统、零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等明显缺陷,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则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应参照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尽快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其适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为网络支付“立规矩”,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论坛》2017,(17)
电子商务迅猛的扩张速度与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之间矛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此,需着重从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沉淀资金及其利息运用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完善具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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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引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弥补既有规制模式之不足,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共利益极有裨益。但是,检视相应制度规范和实践案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起诉顺位错乱、起诉主体单一、赔偿责任适用混乱之问题。要以法律解释与制度供给为进路,确立“社会组织优先、检察机关后备”的起诉顺位、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明确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之合法性并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作出严格限制规定,以期制度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信用征信地方法规发展较早,但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存在缺陷,对信息提供者缺乏法律规制,对被征信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救济。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和个人信息披露制度,设定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13.
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27-30,70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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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严重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仍有发生,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建议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措施加以完善,主要包括注重现行法律和个人信息单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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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化"是社会法法律部门发展趋势的一个方向,而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分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呈现出"公法私法化"的特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为出发点说明当前的"公法私法化"趋势在中国的发展,纠正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单纯认知,重新解读当前劳动法律制度"公法私法化"趋势,以完善公权力对劳动者的私权利保障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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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佩源狄小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3,(2):54-61
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不同于宽泛意义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数据处理者实施处理行为前,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必要程序,以有效约束数据处理者,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预期利益。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确权授权机制存在固有局限、知情同意规则的效果被弱化、数据利益的分配失衡等情况表明,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亟待加强。三种类型的数据正义理论为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提供了较为体系化的理论支撑:以工具性的数据正义拓展确权授权机制,以程序性数据正义支持个人信息决策理性,以分配性数据正义均衡利益分配。结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践,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可在三个方向上予以加强:细化公示公开程序以配合确权授权机制,强化知情同意程序以制约数据处理决策,完善影响评估程序以协调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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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频发。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既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要妥善解决好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应从法学基础理论入手,论证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从工作实务出发,考察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司法实践,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系统地分析相关原因,构建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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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