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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 毫秒
1.
宋冉 《中国减灾》2006,(11):38-39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化爆炸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是一起跨界环境污染事件。本文借助于与本次事件很类似的罗马尼亚巴亚马雷氰化物溢出案例的分析,探讨了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处理原则。政府完全可以站在跨界污染处理的后台,由企业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成为与俄罗斯一方积极合作消除跨界污染、降低损害以及商议民事赔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侦查、预审、执行逮捕的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  相似文献   

3.
问:我是一摩配企业老总,现因招工难,我企业不得不招用超龄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将会有多大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刘传甫律师答:其法律风险主要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因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对超龄职工的受伤进行赔偿,若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只能由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市政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市政公用事业供给机制的重大改革。实施特许经营后,企业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挥作用,打破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提升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职能转变、城市化、公共利益维护等密切相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经验不足,参与主体合作治理意识淡薄,政府制度供给不足,企业未能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企业利润,社会公众参与不足,公共利益在改革中受到侵蚀。回归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共性,要在公共利益这一价值支点上,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私合作治理。增加市政公用事业制度供给,保障合作主体的利益,促进合作主体的互动,成为推进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5.
《国家赔偿法》中,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的条件有:侵权的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公安职务行为、公安服务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公安职务行为违法造成直接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与公安行使职权违法有因果关系;属于公安人员个人责任的有两方面,与行使公安职务行为无关的个人责任、与行使职务有关的个人责任——追偿。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还应完善在立法机关违法立法、公共设施和管理缺陷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的国家赔偿责任,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实行物质赔偿、可计算的间接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瑕疵登记赔偿责任为民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瑕疵登记之存在;瑕疵登记损害之存在;瑕疵登记与损害之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不动产瑕疵登记的损害赔偿范围为:在赔偿直接损失的前提下,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上加以上限。其责任承担应依主观要件的不同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下水道吃人"事件频发,这些不幸的发生除了呼吁下水道管理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下水道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有关政府在善后过程中给予受害者亲人的人道主义救助金如何定性等问题的思考。《国家赔偿法》在立法及修法时均未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随着民营化改革的深入,下水道这类公有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管理被纳入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之中,改变了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经营的格局。在这一背景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问题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其应由民事法律调整还是由国家赔偿法调整,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8.
强化政府监管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改变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政府垄断经营的模式,提高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我国公用事业进行了民营化改革。但在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两大风险:一是公用事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变成企业垄断经营的风险;二是政府设租机会增加的风险。为了有效地化解这些风险,可以在企业取得公用事业经营权之前和之后两个阶段,采取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9.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雇员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今年5月19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经法院调解.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本案中贺勇行为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笔者认为贺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因而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可见,国家负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是“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属于公务行为,适用国家赔偿法,按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属个人行为,适用民法通则,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我国确定公务行为的原则是“职权相关”…  相似文献   

11.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写入新法之中。公务组织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仍不断出现。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公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有能力、有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公务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度。若损害结果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无关,那么不应负赔偿责任。公务组织应合理承担赔偿责任,首要任务是分配怠于职责案件中各方的责任。赔偿的类型应包含合法的预期利益。  相似文献   

12.
韩寓群省长签署第195号省政府令,发布《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国家赔偿法将对刑讯逼供的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为由国家承担,为赔偿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赔偿程序设置科学,易于操作;赔偿适用条件简单、宽松、易于掌握。这些规定比较符合国情,保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但赔偿标准偏低,回避了因刑讯逼供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张梅 《辽宁人大》2006,(9):42-4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般会比较多,原告为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会是其继承人,可能还会有其抚养人,被告一般有司机、车主、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等。通常,受害人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按什么标准赔、司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司机和车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汽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很有细致研究之处的。对此,结合几个小案例,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5.
【法院判决】消费者因加盟方过失遭受损失而起诉加盟方和特许方,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法院对一起消费纠纷案进行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判令加盟店按实际损失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特许方对加盟店造成的消费者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 ,其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各国的普遍做法。相对而言 ,我国公务员重大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立法还极不完善 ,在理论研究上也存在若干不准确的认识亟待纠正。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和相对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应当要求有重大过错的公务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损害赔偿才能得以实现。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交通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者,即赔偿义务主体,它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原则上即是加害人,…  相似文献   

1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4):139-152
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对清算责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过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以及职业债权人的描述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法理依据应当是一致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均为侵权责任。公司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清偿责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诉讼时效均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受损时计算。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间点,可以根据案件各个关键事件发生的时间及顺序来判断,且应当敢于认定"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而不是苛求"明知权利被损害"。  相似文献   

19.
郭一鸣 《前沿》2012,(20):88-90
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领域,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控权性、非均衡性、惩罚性等四大责任特性,而经济法责任的主体结构及损害事实的特殊性又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形式虽与其他法域的责任形式具有一定相似性,但责任形式是内在特性的反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由经济法责任的内在特性及构成要件决定.在众多责任形式中,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责任具有更好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轻型货车与龚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事故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龚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住院治疗,在医治中不幸身亡。陆某家属要求龚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但保险公司以龚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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