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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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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2.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危险驾驶罪覆盖面过窄,醉驾标准多样,追逐竞驶涵义不明确,以及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等不足。建议从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种类,确立酒后驾驶分层处罚制度和区别对待追逐竞驶行为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中的实行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行为与追逐竞驶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追逐竞驶行为无须考虑主观目的,但却需要有特定的行为手段与行为地点。危险驾驶中的"危险"实属一种超越"被允许的危险",对危险驾驶罪的客观归属进行分析,可以适当地排除部分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浅议飙车行为的入罪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对具体"飙车"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0.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本次草案分则部分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即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款,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笔者认为醉酒驾车、竞速驾驶已远远超出交通肇事罪的量罪范围,应当引入危险驾驶罪更为贴切,也符合当今社会酒驾现状,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的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应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实施对于减少和控制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本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的概述,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危险驾驶的内涵,第三部分重点论述醉酒驾驶的认定,第四部分针对本罪行为类型不完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辩正。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较为简单,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法律解释,实践中各地把握标准不一,执法差异明显,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对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实证调研,就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与司法提出了积极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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