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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在学界中争议颇多。司法解释中的计算模式所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两种计算模式也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已销售"与"未销售"两种情形并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以一罪论处,并通过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来解决犯罪数额计算中的疑难问题。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不仅切实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克服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两种计算模式的弊端。在犯罪形态的选择上,当销售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既遂形态认定;当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未遂形态认定。  相似文献   
2.
刑事司法解释应当被视为一种"准立法"。据此,刑事司法解释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不能用以评价司法解释生效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以在同时符合两个限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在量刑环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作为解决问题的破局之策。这两个限定条件是:其一,司法机关所适用的刑事司法解释必须是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定性和定量的法律依据。其二,在刑事司法解释颁布前,司法机关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上与未来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3.
"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一类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不能因为其在一定条件下不违反《保险法》而简单地判定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法》和《刑法》评价的对象不同,所以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不能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同时,"二次违法性"是一种在立法环节应当予以贯彻的理念,而在司法领域中,不能一概套用"二次违法性"的理论。当两法评价的对象同一时,只要行为不违反前置法,那么行为也必然不违反刑法。当两法评价的对象相异时,不能因为民事合法或者行政合法就简单地阻却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5.
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做出了改动,并且废除了十三个罪名的死刑,其积极意义被刑法学界所普遍认同。然而,在学界,有关附加刑及未成年人、怀孕妇女和老年人从宽条款的适用尚存争议,死缓的减刑以及是否应当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也是见仁见智。本文结合立法精神,就上述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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