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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遏制犯罪率上升,在依法“严打”过程中,有些地方“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存在判处死刑过多、轻率和量刑趋重的现象。甚至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有立功表现可以判处死缓的罪犯也要求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作者个人认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至今仍符合我国的实际,符合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在死刑的适用中,我们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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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就念斌案作出终审判决:念斌无罪。8年前,这位无辜的福建小伙子不幸卷入一起投毒事件,先后4次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转机出现在2010年。这一年10月,最高法院对念斌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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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死缓制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也被视作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但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死缓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设置都还有改良的空间,应当将死缓定位为"死刑适用的主要方式"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在此定位下,死缓将成为死刑执行的常态,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地位调换"来促成死缓定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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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4):12-17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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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我国刑诉法专门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要求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就一般案件而言,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原则。但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它也能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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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特殊公民”是相对普通公民而言的,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处在刑罚执行中的犯罪分子,着重指哪些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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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4日法院一审判处孔哲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后,新闻媒体对孔哲杀人案的审判结果多有报道,其间似乎夹有孔哲应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应被判“死缓”的些许微词。但是,应当认为,法院鉴于孔哲有自首情节并认其尚不属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的认识,判其“死缓”并无不当。《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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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前的羁押阶段和审判案件阶段怀孕的妇女均不得“判处死刑”。但这一规定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处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并且可能导致出现违背立法精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的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