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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颁布实施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均进行差额选举。同时还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上述规定,是对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差额选举制度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具体操作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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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地(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候选人或其他被选举人当选所必须的法定最低票数应为多少,法律上虽有规定,实践中理解却有不同。有的同志认为应是实际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不含请假、缺席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即实有代表,不含出缺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依法确定的法定代表名额的过半数。如某县依法确定的代表名额为253名,实有2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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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2)
本届省、市、县三级人大届期将满,面临换届。按照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目前在如何提名酝酿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党委仍按往届选举的方法,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了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建议名单。大会主席团在提名时,虽然也按《地方组织法》的新规定,提出了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实质上差额部分已作了"内定";二是主席团按照规定提出了与选举人数相等的候选人,但由于提名酝酿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代表推荐不集中,给选举工作增加了难度。结合这些问题,为了搞好即将开始的换届选举,严肃认真地执行《地方组织法》,现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如何提名酝酿候选人问题,谈一些浅见:——党委要依法推荐候选人。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这个规定从字面上看,对党委向主席团推荐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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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 ,“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表明 ,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首先应该坚持差额选举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这一例外情况 ,即实行“等额选举”的前提条件 ,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经过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后 ,“提名的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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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2 0 0 0年第 6期《人代会落选常委会岂可任命》一文作者认为“某县人代会上 ,某候选人在差额选举副县长中落选。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给该县追加了一名副县长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又个别任命其为副县长”这一做法不妥。理由是“某候选人落选 ,说明绝大多数代表对其任副县长持否定态度。”这一观点值得推敲。《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其中就包含一种情况 :即落选人有可能曾获得过半数选票 ,而因为应选名额限制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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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选举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地方选举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我国的宪法以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选举制度作出了规定。1954年宪法对我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53年和195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部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选举的组织和具体程序,奠定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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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宁 《新疆人大(汉文)》2011,(5)
一、严格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组织工作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选举产生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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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人大代表民主选举权利的几个问题□杜光富李有亮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近年来,在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绝大多数能按照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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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通过较充分的选择,产生素质更高的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由于差额选举中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选举人在一定程度上有着自由选择的余地。选举谁,不选举谁,主要视选举人的意志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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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障地方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如果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都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不少同志认为,这个副职领导人员,应当是在他担任代理人选后能够适时去“代”转“正”的。去“代”转“正”。既是担任代理人选的副职领导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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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代表名额是换届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依法确定代表名额,对于搞好换届选举,选举产生精简、效能和具有活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一、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代表名额是选举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几乎每次制定修改选举法都不可避免地涉及这个问题。1953年的选举法对确定代表名额的办法作了规定。当时根据人口多少,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幅度。但在实际中严格执行不够,1958年以后开始增加代表名额,到后来代表名额增加较多,1979年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名额超过一千名,有两个省的代表名额接近二千名。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曾对精简代表名额进行过研究,由于当时实有代表名额过多,一次难以减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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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在加强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建设和健全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从而使其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在目前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认真学习、领会地方组织法对正确执行法律,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仅从选举角度看,这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主要表现是:一、增强了代表联名提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积极性。修改前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对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在执行这一规定的初期,各地基本上都能够正确对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把主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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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先投反对票才能另选他人”的探讨□邵道生在选举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选举办法上一般都有这么一段话:“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如另选他人,必须在某候选人的方格内画上‘×’,否则为废票。”笔者对另选他人必须对某候选人先行反对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