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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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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静波 《法律科学》2007,25(1):47-55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相似文献   

2.
李政辉 《法商研究》2023,(4):174-187
企业名称权属于法定权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但学理上却存在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不同定性,这表明企业名称权属于复合型权利。在实践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处于特定的制度困境:权利能动性不足;权利状态不完整;在权利冲突中居于劣后位置;权利享有不稳定,尤其是排斥力的缺失使得企业名称权成为一种偏于防御的被动型权利。我国发展出的企业名称权保护体系可概括为“行政监管+行为规制”模式,其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将名称权与行政程序相分离。解决名称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在先权利原则并不是自足的裁判规则,须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规制。  相似文献   

3.
黄萍 《行政与法》2007,(8):121-123
本文从立法、法理两个角度对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利和人身权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的相互性;冲突的解决应遵循人格权高于著作权的一般原理,完善权利的配置机制;提出冲突解决解决的最有效途径便是使肖像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同一,即通过立法规定肖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肖像权人。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价值冲突与权利冲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付慧姝 《河北法学》2005,23(12):102-105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着一系列的价值冲突与权利冲突。法律对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应是有限度的,否则将容易造成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因此,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制。在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价值冲突、权利冲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助法经济学和法理学的分析方法探讨冲突的解决问题。在坚持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尊重社会主导价值观和社会总体利益,贯彻共同抑制标准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来寻找权利保护的临界点和平衡点,从而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5.
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利  谭正 《法律科学》2007,25(4):15-26
人文主义法学在解决权利冲突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人的需要和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的多元性;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权利位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抑制权利的消极作用,应当克制权利的过度膨胀;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约束与反约束的关系.可以尝试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五个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平衡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权利克制原则.每一个原则各有其适用范围.应考虑权利冲突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权利冲突既有知识产权自身原因,也有立法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明确一些基本的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权利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7.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冲突的案例经常发生,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条件还很缺乏了解。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和社会作用,重视对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研究。有关商标权竞合的问题可以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解决。  相似文献   

8.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权利冲突既有知识产权自身原因,也有立法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明确一些基本的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权利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9.
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郝铁川 《法学》2004,(9):3-6
近年来 ,被法学界聚焦的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 ,是人们把权利本位绝对化导致的。任何权利都有特定边界 ,权利边界通过立法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可以划定的。守望权利边界 ,就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各种权利相辅相成 ,互不隶属 ,试图通过划分权利位阶来化解权利冲突 ,是徒劳无益之举。我们应该从权利本位转向权利边界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梁迎修 《法学研究》2014,36(2):61-72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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