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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颁布专门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加入调解。但这一条文存在三方面的不足:一是案外人加入调解的身份受限制;二是加入调解的方式过窄;三是未为其设定相应的程序权利。笔者认为,造成这一不足的原因在于:一是对调解的性质认识不充分;二是对调解的灵活性发挥不足;三是对调解中的程序保障问题认识不够。本文将分析该规范的以上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的建议,希望对当前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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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具有几个突出特点:机构设置较健全;行政机关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渠道;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程序规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我们应当借鉴美国经验,完善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健全我国的行政调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完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定、体制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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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颁布前我国民商事裁判制度在仲裁法颁布前,我国解决国内社会冲突和纠纷的裁判制度主要是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制度、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法律程序裁处纠纷的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形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就民商事纠纷而言,也就是诉讼、行政仲裁、民间调解三种方式。其中,仲裁不是作为一次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属于行政裁决的一部分涉外仲裁除外;而民间调解又不是独立的裁判制度,不具有法律上判明是非的裁决权,往往依赖于其他裁判形式或是其先行程序或必经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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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公安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文化和实践的合理性,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其合法性,因此,公安行政调解制度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但是其在实践运行中却存在着种种缺陷,为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实现其价值。我们应在调解原则、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效力及法律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调解制度,提高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能力,以促进社会纠纷的解决,和谐社会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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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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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并非一种统一的制度,也不是一个很确定的理念,它通常是说由行政单位主导的调解行为,属于行政性质纠纷解决机构的重要部分之一。行政调解具备特殊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可以用于处理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在程序的设计中,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信息的公开、权力的处分、裁决的关系和司法的审查等重要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行政调解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应该充分考虑实际的需求和民众的解决习惯、行政纠纷存在的客观要求、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社会转型的特殊,坚定服务人民的服务型政府思想,才可以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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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把调节、控制、排解矛盾或纠纷的社会活动,作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一种规程。目前,在我国普遍施行的调解制度中,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必须肯定,这三种调解制度的实施,对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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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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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原则上,只要自愿且不违法,行政纠纷既可和解,也可调解。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诉讼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违背自愿原则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通过正式的行政争讼程序予以撤销;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合法原则而制定的调解书,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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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然而,不仅这五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存在许多不足,而且相互之间也缺乏有效衔接,影响了整体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因而我们应通过赋予调解、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发掘行政处理机制的潜力、构建具有实效性的消费仲裁制度、引人消费公益诉讼及小额诉讼程序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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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诉讼调解的工作量的增多,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调解原则贯彻不健全,调解程序的设定不完善,久调不决,不能发挥正确指导作用等.对此,本文结合调解工作实践就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谈了几点建议:一是确立调解自愿和不公开原则,主持调解者多元化;二是建立独立完备的庭前调解与诉调对接制度;三是建立调解违约制度,保证调解书的效力;四是有效做好“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的结合工作;五是营造有助于实现调解结案的调解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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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调解类型大致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就是我们所说的诉前调解,即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我国诉前调解的兴起和广泛的试点以及多年来的实际应用,无疑都发挥着"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方便、高效、快捷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对诉前调解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这使得"诉前调解"这一解决民事诉讼的方式在应用于实践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指出加强立法、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无疑是解决现阶段诉前调解方面存在问题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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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存在任何超出法律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学校的权力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治国家大多为学校的权力设置了种种必要的法律界限,并为教育行政相对人受到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我国目前有关教育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着诸多程序和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教育行政相对人不能较好地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救济权利。为此,应完善我国教育行政救济的方式,将目前设立在教育机关内部的处理教育纠纷的工作部门独立出来设置教育行政裁判委员会,规范其运行程序及范围,使其更好地解决教育领域内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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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与立法机关表达国家意志的权力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是能够由设定主体直接确定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与行政主体的一般行政管理权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关系设定权有相应的制度构设,用法律手段对这一权力加以调整。在设定权的法律调控价值上,应选择限权式价值;在设定权的法律形式上,最好能够通过一部法典将行政法关系的设定权予以规定;在设定权的主体权限上,必须以实体权限的规定为核心,形式要件以实体要件为转移;在设定权的程序规则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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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不能沿袭过去老一套的做法,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样才能使调解工作更加富有生命力。调解工作如何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呢?我认为,在调解的组织形式上应当有所发展,使之更加制度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调解民事纠纷的形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人民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法院调解。所谓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发生纠纷双方进行劝说,使之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性的调解活动。法院调解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这种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但从过去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解决民事纠纷所采取的形式基本上只有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而行政调解则没有形成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