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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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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两个渠道。或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由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选民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期间,特别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村党支部作为一级党组织,在所属选区提名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未尝不可. 首先,村党支部属于一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可以作为“政党”推荐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之规定,党支部虽然属于党的最基层组织架构,但也是一级党组织.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推荐主体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因此,村党支部代表共产党作为“政党”推荐主体,在所属选区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合法合规,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3.
郭延军 《法学》2004,(7):105-110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4.
《选举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对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合法主体地位,人们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对于村党支部能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却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村党支部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其主要理由是村里的党组织是“党支部”而不是“党委会”.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是“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相似文献   

5.
时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即。按照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根据选举法规定,村党支部无权直接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但是在提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所在村的党支部推荐意见应予充分考虑. 村党支部不是法定的提名推荐主体.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明确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二是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党支部是党员人数比较少的党的一级基层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的政治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它既不是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  相似文献   

7.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8.
按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可联名推荐参加直选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也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要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可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排除其绝非是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之后,关键即在于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属能够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政党”. 对于“政党”概念,按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确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含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八个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含各级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办事机构).  相似文献   

9.
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选民小组是一个重要概念,在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相似文献   

10.
闽言 《检察风云》2011,(22):40-40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翟峰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2.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具体是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询问的答复,帮助我们解决了问题.  相似文献   

13.
笔者以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无需补充任命. 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流程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选举准备阶段,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二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在了解核实被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三是投票选举阶段,主要是组织选民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相似文献   

14.
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15.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16.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主要方式是“应当”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针对是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选民,二是针对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居住分散”还要限定“交通不便”,可见《选举法》对使用流动票箱是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的.  相似文献   

17.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 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  相似文献   

19.
为更好发挥代表的作用,笔者认为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提高代表素质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面代表要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代表素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虽然代表素质通过培训可以有所改善,但只有通过健全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良好素质的代表,不来自理论和政策的界定,更不是一种人为的安排,而是真正民主选举的结果。把代表素质问题交给选举人去解决,是改善代表素质的根本途径。我国选举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选举法对于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方式的规定限制过严。选举法规定,选民(代表)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只能靠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推荐者“在  相似文献   

20.
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即将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提名推荐权;预计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目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和互动,对于增强选民参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增强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选举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就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互动,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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