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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编辑同志: 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发现有些法院在决定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时,没有期限规定,给日后监管这类罪犯带来很多不利因素。法院决定的罪犯(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到底应不应该规定期限,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未规定要有期限。因此,  相似文献   

2.
[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4.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某罪犯因病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在即将到期前,罪犯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而罪犯居住地派出所也为其出示了在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证明。人民法院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了鉴定,在没有公安机关建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请问,只有罪犯本人申请,没有执行机关的建议,人民法院可否再次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湖南读者马剑锋马剑锋同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有三个机关可决定。一是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应统由人民法院裁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并经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笔者认为,由监狱及其上级机关自审自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难以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应当将此批准决定权改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并通过刑事裁定方式予以确定。一、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同的职能分工,决定了该决定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我们知道,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其担负的职责是通过限制服刑罪犯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等种种强制性措施,…  相似文献   

7.
正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被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统称"非监禁刑")三种矫正人员被裁判、决定收监执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现漏罪或再次犯罪,应该撤销原判,数罪并罚而收监执行;二是严重违法或条件消失,被撤销非监禁刑,予以收监执行。本文讨论第二种情形。异地法院裁判、决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问题,是指在裁判、决定非监禁刑的法院所在地与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不一致时,社区矫正人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形:个别审判员在宣布一审作出的有期徒刑判决后,以“判决未生效,法律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为由,将取保候审的罪犯放回家之后仅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以法院未同时移交罪犯为由拒收这些法律文书。致使罪犯长期逍遥法外。访问,对未在押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哪个机关负责将罪犯收监?是在判决生效后再收监还是宣判后即收监?河南省滑县人民检*院毛富强毛富强同志:“收监”是指根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将罪犯收入监狱执行刑罚,是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  相似文献   

9.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10.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机关认定,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对未执行完的刑期,改由公安机关委托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保外就医期间算入刑期之内。对保外就医犯病已痊愈的,应及时收监执行。当前,在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中。还存在执法不严,措施不力、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手续不完善。办理保外就医批准程序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严重疾病需要课外就医的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两种罪犯,可以视情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执法监督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并将在押的罪犯释放。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首先,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刑罚执行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尚未生效时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其前提条件。其次,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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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实践当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后因故又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案件审理,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收监,此时,是应退回公安建议收监?还是检察院直接收监?若直接收监,还需办理什么手续?恳请予以答复。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邹玉民邹玉民同志:在回答你信中的问题之前,需要先澄清“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如被判处缓刑或保外就医、假释的罪犯收入监内执行刑罚。这一概念只适用于已被判决执行刑罚的罪犯,而不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采…  相似文献   

14.
监外执行,是犯罪分子在社会接受社会监督改造,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决、裁定和决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可见,罪犯的监外执行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是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基准点。司法实践中有绝大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内自觉接受改造,也能遵守法律,但也有少数监外执行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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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外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的探讨韩世峰监外执行检察,又称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的监督检察,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为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促使监外服刑罪犯依法受到监督管理而开展的一项法律监督工作。它对监督公安机关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外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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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罪犯被改判为实刑的,其已执行的缓刑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编辑同志:某县法院曾判决一起共同盗窃案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执行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经再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逮捕十个月后被一审法院释放执行缓刑,六个月后被依法收监执行。请问:应如何计算王某的执行刑期?对王某已执行的六个月缓刑能否折抵刑期?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庞明山庞明山同志: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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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8.
司法信箱     
罪犯的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编辑同志: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那么,羁押日期从何时起算?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在我国法院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甚至各个法院对罪犯羁押日期的起算都各不相同。据了解,大至有这样几种起算方式:一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日起算,其起算依据是侦查机关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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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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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罪犯是指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五种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近年来,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中,经常发生有的公安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监外罪犯脱漏管,甚至发生重新犯罪的问题,对公安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认定性质,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本文从公安民警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入手,探讨公安民警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发生监外罪犯脱漏管并重新犯罪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民警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后果达到何种严重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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