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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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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频发,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损害。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为了应对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立法机关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规定。基于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损害的利益类型各不相同:有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有的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有的妨害了社会管理政策,有的损害了案外第三人利益。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复杂客体,所有的虚假诉讼都损害了国家司法上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而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当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虚假诉讼日益活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同时也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力打击虚假诉讼.本文旨在通过对虚假诉讼特点分析,从检察监督的现状入手,探讨如何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5.
正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探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建议。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  相似文献   

6.
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1-122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内涵,意在构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监督机制。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都镶嵌并运行在行政诉讼之中,它们依托于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具有超越法院判决的监督能力。检察机关应当采用与法院相同的合法性审查。严控检察建议尺度,与司法审查一样,不代行行政裁量。对行政机关履职状况的后评估,应当以能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8.
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交叉重合,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于增强检察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性质上是广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两种不同模式,皆属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在功能上则分别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上互为补充。基于此,二者在适用时应当遵循谦抑性、补充性和必要性的共同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进行过分严格的区分。面对需要区分适用的情形,应当以诉的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并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进行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9.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10.
刘海璇 《法制与社会》2013,(10):106-107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相关防治举措的缺陷出发,阐述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履行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三是民检办案人员和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应当消除分歧,尽量趋同或者趋近;四是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要进一步体现效率价值;五是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在抗诉案件受理以及审查阶段促进当事人和解,以化解纠纷;六是在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方面,继续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3.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14.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象频发,其主要特征包括原告为同一人的密集起诉、多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多为缺席判决、时常伴有刑事犯罪行为等。绍兴市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创新应用大数据挖掘虚假诉讼线索,破解案件发现难题,办理了一大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从查办情况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在受理启动、调查核实和民刑交叉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亟需统一标准。通过健全主动监督机制,借助多种手段强化调查核实、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才能不断完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6.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方式之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渊 《政治与法律》2007,1(5):88-93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必要的,但其介入公益诉讼也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当从检察权的属性、界限及其与其他司法权能的关系中寻找并证明其合理性和存在的价值,充分考虑现行诉讼结构对其容纳度以及与其他诉讼主体间磨合中的协调程度。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应围绕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并通过依法查处怠于行使职权的渎职犯罪,保障检察建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9,(3):126-139
当代俄罗斯行政检察制度由法律执行情况检察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三部分构成。俄罗斯行政检察的理论以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三部分子内容的专门理论构建而成。法律执行情况检察监督分为法律执行检察监督以及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检察监督两部分。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提起、审理和裁决实行监督。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面,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结论以及对各审级法院的裁决提出抗诉。我国行政检察应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的监督手段,加强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巩富文  黄海 《人民检察》2013,(23):16-2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法性、制衡性、独立性、建设性、程序性五个基本属性;其监督范围不应当局限于《通知》所确定的执行机构存在明显错误的执行不作为情况,还应包括执行依据是否合法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两个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也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应当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多种监督方式统一为检察建议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体现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20.
从规范到运作——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认为 ,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诉讼主体地位 ,因此 ,有必要正确认识与把握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诉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对于事后监督范围认识上的法检冲突 ,应当由既有资格又有权威的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裁断。在常规的第一、二审程序中 ,以检察机关的不介入为上策 ,但立法应当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提起诉讼之权。在检察机关抗诉提起所指向的法院这一法检冲突中 ,检察机关应当作出让步。而在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中 ,应正确厘定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其任务与职责 ,保障检察监督权的落实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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