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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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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诉讼现象呈上升态势,虚假诉讼不但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此,检察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民行检察的职权和监督方式依法打击和遏制虚假诉讼蔓延之势,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进行论述.具体来说,一是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确保监督有理有据;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如抗诉、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移送犯罪线索等,确保监督效果;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形成监督的合力.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频发,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损害。虚假诉讼案件大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为了应对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立法机关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规定。基于虚假诉讼形成的调解书损害的利益类型各不相同:有的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有的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有的妨害了社会管理政策,有的损害了案外第三人利益。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复杂客体,所有的虚假诉讼都损害了国家司法上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因而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当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制和案外人利益的保护除了法院的内部监督外,也需要来自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民事检察监督的公权监督性质决定其监督的范围主要为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以及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从功能上,其并不只是权力监督一项功能,客观上也具有司法救济、恢复受损诉讼秩序等间接性、补充性功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在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现实不足。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当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且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一般应依申请监督,只要虚假诉讼受到损害的第三方没有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无须启动监督程序,如果虚假诉讼损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抗诉的"刚性"和检察建议的"柔性",并适当适用实践中的其他有效监督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制度合力。在监督手段上,要充分、正确行使调查核实权,保证监督的实效。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和相关防治举措的缺陷出发,阐述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并对检察机关发现和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正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要求,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从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探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虚假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建议。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其成因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虚假诉讼意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  相似文献   

6.
潘志玉 《政法论丛》2023,(2):149-16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典型存在,除了归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诉讼诚信原则的失范因素以外,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调解制度的固有局限性也不无关系。检察监督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和遏止具有天然制度优势。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权是兼有行政性质与司法性质的混合性权力。虚假诉讼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基本构架平衡,加强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应该参照权力制衡理念,以事后监督为主,兼顾事前和事中监督,坚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重在与各方协同,避免部门对立,并在司法谦抑与能动检察之间寻求平衡,推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守正创新。要实现检察监督职能的理念更新和重新定位,检察机关应当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发挥先锋主导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宽虚假诉讼案件来源机制,赋予检察建议刚性约束力,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构建“民事、行政与刑事”制裁三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7.
"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通过对虚假诉讼罪入刑以来西南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63份一审判决书进行司法检视,发现存在民刑衔接机制不畅、犯罪成本低且缺乏有效追责体系、检察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应从民刑衔接、追责体系、检察监督三个维度构建立体化惩治防控体系,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和导向作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9.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11.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要求在于精准监督。精准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必须坚持好、运用好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线下随机式关联监督与大数据穿透式关联监督、普通程序案件监督与特别程序案件监督、检察监督公益性与民事诉讼私益性、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五个方面的辩证关系,进而推动民事诉讼监督质量和实效的整体性提升。  相似文献   

12.
刘海璇 《法制与社会》2013,(10):106-107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张俊杰 《法制与社会》2012,(29):121-122
虚假诉讼现象呈增多趋势,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案件集中在涉财产类纠纷,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诉讼的发生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违法成本低廉等五个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可以从加强对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注重固定关键证据等五个方面依法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14.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现象频发,其主要特征包括原告为同一人的密集起诉、多为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多为缺席判决、时常伴有刑事犯罪行为等。绍兴市检察机关根据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特征,创新应用大数据挖掘虚假诉讼线索,破解案件发现难题,办理了一大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从查办情况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在受理启动、调查核实和民刑交叉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亟需统一标准。通过健全主动监督机制,借助多种手段强化调查核实、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才能不断完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5.
商事仲裁因其意思自治、高效灵活而备受商事主体的青睐,然而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利用仲裁的优越性提起虚假商事仲裁,严重损害仲裁公信力、侵害案外人权益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仲裁的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但在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下检察监督存在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效果不突出、线索来源不足、合力不够等困境。可从构建“四方”虚假商事仲裁监督格局、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监督方式、以数字检察为切入点寻找线索破题之法、形成虚假仲裁打击治理合力等方面,完善虚假商事仲裁检察监督路径。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限已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认,须关注的是如何使此项制度发挥实际效用,实现对调解书的有效监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是对问题调解案件的救济渠道之一,也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之一,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件的最重要监督手段.从民诉法条文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共识来看,检察监督无法也不应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调解监督实践面临的包括主动发现案件、审查案件时间延长、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战等难题,应采取建立通报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7.
在公益诉讼检察发展过程中,基层检察机关囿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对海洋、河流、湿地等生态环境无法做到全域性保护,如果只是单纯地对本辖区内的生态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损害生态环境的危险。  相似文献   

18.
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构建诉讼外行政检察监督具有法治和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李浩 《法学研究》2014,36(3):130-147
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检察监督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任务。对调解书的监督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只有充分认知和把握两者的区别,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的"调解书",解释上应包括调解笔录、司法确认裁定书,但不包括仲裁调解书。对调解书的监督,应当采用依职权监督的方式。授权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属于法律中的一般性条款,检察机关正确实施监督的关键在于恰当界定调解书是否损害这两种利益。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调解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也应当视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也应成为监督的对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时,还应注意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区分。  相似文献   

20.
虚假诉讼近几年频发严重影响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诚信系统造成了恶劣影响,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2年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恶意调解、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依法及时监督纠正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在打击虚假诉讼中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并不乐观,虚假诉讼现象未能有力遏制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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